




广州加盟合同约定合同到期有返款,合同解除怎么办?
律师解答:如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则按照合同履行的时间计算返款,如履行时间为一半,则返款也为一半。如因公司违约解除的合同,则款项全返,如因加盟商违约解除合同,则无返款。
判z决书节选:
根据涉案合同5.4.3条及补充协议约定,做满一年且无违反合同相关内容,在合同期到期后两个月内返还货架制作费,具体金额以实际***为准,现因涉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一年,实际履行期限仅为五个多月,故罗某向多某公司交纳的8775元货架款应按50%予以返还,并抵扣相应的货款。邱某对此不予确认,并提供了物料统一配送单、账单详情(打印件)、物料订购合同(打印件)、销售出货单、成本计算表等证据予以反驳。综上,多某公司应返回罗某的货品安全保障金和货架款金额共计54387.5元,抵扣罗某应向多某公司***的剩余货款金额31854元后,多某公司还应向罗某返还的款项为22533.5元。因涉案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解除,多某公司要求罗某***律师费10000元的诉z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广州如何证明加盟商私自售卖其他产品?
律师解答:如果加盟合同约定加盟商只能销售公司的产品,超出范围则构成违约的话,加盟商必须遵守。判z决书节选:罗某与多某公司签订的《X品牌联合经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的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实践中一般采取公证购物过程的方式来证明加盟商超范围售卖产品,当然还有其他的方法也可以证明,比如下面这个案件中,公司就以加盟商美团外卖上的产品数超出了公司直营店的产品数来证明加盟商超范围经营。但该种证明方式有风险,一审就不予认可,但二审改判认为可以证明加盟商超范围经营了。
对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售卖商品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z院查明,上诉人直营店的外卖单中产品有109种,被上诉人加盟店餐单载明的产品有111种,对于多出的2种产品,经本院二审询问,被上诉人无法解释其产品的来源。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院确信被上诉人所销售的产品中包含了不是上诉人提供或其指z定供货商提供的产品。根据双方合同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一条的约定,被上诉人擅自销售不是上诉人提供或其指z定供货商的产品,构成了违约。据此,解除案涉合同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
广州加盟商解除加盟合同后继续经营,品牌保证金要退吗?
律师解答:看案件具体情况,如加盟合同解除后仍经营与之前的经营品品种一致的产品,则属于违约,如加盟合同约定此种情况保证金不予退还则有效。律师解答:如合同明确约定了区域保护的范围就可以,至于两个店之间的距离,可能要委托***的测量机构测量。如加盟合同还约定了其他违约情况可以没收保证金的,则如加盟商出现相应违约情况时,公司就应书面作出处罚决定,若当时没有没收过后诉z讼再主张没收,法z院不一定会支持。
首先,关于品牌保证金15万元是否应当返还给罗某的问题。根据涉案加盟合同第八、(一)条的约定,若因罗某违约,银某肠粉店罚扣品牌保证金需书面向罗某告知,而银某肠粉店虽多次向罗某发送了整改通知书,但并未发送扣罚品牌保证金告知书,故根据该款约定,银某肠粉店不应罚扣罗某品牌保证金。律师解答:如合同约定不能在外采购物料,采购的话要赔偿违约金,此种约定是有效的。根据涉案加盟合同第八、(二)、4条的约定,在合同期限内,由于罗某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罗某不得在原期限内的时间内在合同限定地址经营加盟时的品种,否则视为罗某违约,银某肠粉店有权解除合同、没收罗某已交全部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品牌保证金并要求罗某赔偿损失及追究相关***责任等。涉案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即由罗某方单方提出解除,且根据罗某向银某肠粉店发送的《申请退出银某肠粉加盟合同报告》载明是因为罗某缺乏饮食方面相关经验导致亏损,系属于“由于罗某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情形,而罗某在提前解除合同后至今仍在原址经营“某银肠粉”,经营品种与之前加盟店经营品种基本一致,已违反了上述合同约定。故根据合同约定,银某肠粉店有权没收罗某缴交的品牌保证金,原审法z院对罗某主张银某肠粉店退回品牌保证金15万元不予支持。
广州加盟商违约后要承担多少项违约责任?
律师解答:这个根据案情的不同而不同,基本上法官会考虑违约的过错情况和已***的赔偿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z决。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z院查明,上诉人直营店的外卖单中产品有109种,被上诉人加盟店餐单载明的产品有111种,对于多出的2种产品,经本院二审询问,被上诉人无法解释其产品的来源。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救济遵循的是损失填平的原则,即一方当事人因违约导致的赔偿金额应不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加盟合同解除后加盟商继续经营构成违约,法z院后判没收了保证金15万,但加盟费仍应退还11万,另外合同另外一条的违约金损失条款30万则没有支持。
其次,关于一次性加盟费15万元是否应当返还给罗某的问题。虽然前述第八、(二)、4条约定银某肠粉店有权没收的款项中包括了已缴交的加盟费,但该条款实际上仍是违约条款,所规范的应当是违约金。判z决书节选:关于贡某公司主张邱某私购物料的问题《开店辅导及技术许可使用合同》约定邱某向贡某公司统一购买物料,并由贡某公司统一配送,以贡某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确认为准。而从款项性质来看,一次性加盟费以及特许权使用费均属于特许经营费用即使用银某肠粉店特许经营资源所***的对价,故不应当由上述条款调整。因一次性加盟费为罗某前期一次性缴纳,而原定的合同期限至2018年,现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期限,故从公平起见,银某肠粉店应当将未履行部分的加盟费111864.41元(计算公式为15万元*未履行期限44月/合同全部期限59月)退换给罗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