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财税〔2016〕36号规定和总局相关人员的业务讲解中,对营改增前取得的分包单位建筑业未抵扣或未抵扣完的,建筑总包单位,营改增后是办理退税还是继续抵扣?让大家感到仍然有些矛盾和糊涂,不知怎样处理。原因在于两点:
1、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当中的“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是指哪个期间范围?是一个项目全部完工并完成所有款项收取后仍然在营改增前未抵扣的部分呢还是截止营改增之日前所有未抵扣的都应办理退税?不明确。
2、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讲解出现矛盾。一是在5月征期申报4月份的营业税时,如果“当期”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尚未扣除的部分,建筑总包***,不能在计算***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向原主管地税***申请退还相应营业税;二是在5月1日营改增后,建筑业取得的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分包营业税未抵扣的,只要不重复抵扣,可以在营改增后计征***时抵减计税销售额。因此是办理退税还是可以继续抵扣出现矛盾。
1、总包单位***由其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视为总包单位***给分包单位的工程预付款或。
如果不在计量周期内、工程进度款未结算的,或已付清前期工程结算款项的,属于预付。***分包单位民工工资的,分包单位应开具编码“612”的不征税普票,总包单位在预缴时可扣除***的分包款;
如果是包含在已结算确认的中,***义务发生时间已经发生的,分包方按规定应开具******或带税率的普票,总、分包单位分别按规定进行就地预缴和申报***。
2、总包单位******分包方再分包给***作业承包人的民工工资,视为***给***分包方的工程预付款或工程结算款。
***作业承包人,按规定***给***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建筑总包费用,加上总包单位代付给本单位直接雇佣的民工工资,按规定***给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至少***金额=总包代付的本单位直接雇佣的民工工资 总包代付的由***分包方发包的劳务分包单位雇佣的民工工资。

对使用国有企***资金,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额3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进场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情况书面报告全部简化为告知性备案。减少企业资金占用负担,天津建筑总包,且保证金可采用***汇票、***电汇、支票、以及工程的形式提交。鼓励采用形式提交保证金,推行电子保函,招标人不得限制保证金提交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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