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特点之二
(二)原则上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
货物暂准(时)进出口后还需在规定期限复运出进口,因而并非成为实际进出口货物。因此,***的贸易管制,特别是许可证管理,原则上不适用该类货物。当暂准进出口货物属于许可证管理商品时,当事人可不需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但海关认为需要时,可要求持证人提供DAN保。对于某些仍需受***的进出境管制的物品,进出口时仍应交验相应的***、证书。例如,无线电器材,应检验、检疫的动植物、***、食品等物品。
货物验收牵涉的面较广,对货物的包装、标志、数量、品质会涉及至货物托运人,也会涉及到货物运送人,因此,仓储管理人员验收货物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验收工作,以便一旦产生***时有利于责任的划分。对验收过程出现的一般问题,其处理方法有:
(1)件数不符
仓储管理人员在点收货物中,如发生货物实际件数与有关单证记载不符,经复点验定后,即应在相关的单证上做好记录,先按实收数签收,再将短少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通知有关方。
(2)包装异样
对点收的货物包装出现异样时,仓储管理人员应会同货物运送人开箱、拆包检查,一旦查明残损或货物短少,则做好货物入库场异状记录,对此类货物的接受则应另行堆放,有利事故的处理。


“自动出口限制”一般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单方面自动出口限制
单方面自动出口限制,即由出口国单方面自行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此种配额有的由出口国***规定并予以公布,出口商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配额,领取出口许可证后才能出口,有的由出口国的出口厂商或同业公会根据***的政策意向来规定。
2、协定自动出口限制
协定自动出口限制,即由进口国与出口国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协定,在协定的有效期限内规定某些产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据此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制,自动限制有关商品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来进行监督检查。作为非关税措施之一的自动出口限制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发展。1986年9月开始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把自动出口限制列为减少和取消非关税壁垒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谈判结果则导致对总协定9条的修订,以限制自动出口限制的运用。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的政策规定准予减税、免税进口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特定地区是指我国关境内由行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在这一特别限定的区域内使用。特定企业是指由制定的行规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由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用。特定用途是指***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行规专门规定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