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既有文献应用不同***和地区的实证数据阐述了居民个体层面的主观价值取向等多种因素对其实际分类行为的影响,概言之,这些个体层面的因素包括:价值感知(Perceived Value):是影响居民垃圾分类行为的关键因子,指居民就其所感知的个体利益、社会利益、道德性等方面权衡后对特定行为效用的总体评价,其对于个体的分类态度和情感意识具有深刻的形塑作用。其中,个体利益可具体化为居民从分类行为中收获的经济利益和成就感,社会利益则包括居民对于保护环境和减少社会治污成本等方面的认知,而道德价值则反映了个体分类行为在利他主义上的道德意义。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获取会诱发个体行为的发生,但两者往往“不可兼得”,即垃圾分类在增加居民不便利性的同时却有效地减少了社会成本,从而增加了社会整体利益,而双重利益的取舍势必会增加个体行为选择的不确定性。
可以借鉴美国一些城市的做法,在收取垃圾费时,按照垃圾量的多少和是否主动进行垃圾分类有区别对待。对垃圾量较少、主动进行垃圾分类的居民收取较低的垃圾费用,相反,则收取较高的垃圾费用。通过经济利益直接调节公众的垃圾丢放行为,促进大家自觉进行垃圾分类。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也可借鉴美国旧金山的做法,房产商开建项目前,需要与环保部门签订环保责任书,并预先在环保部门缴纳一笔押金,房产商须按规定的方式处理完建筑垃圾后才退还押金。

借鉴日本和比利时的方法,对于不同性质的垃圾按照不同的时间到小区收集,过时则拒收; 可以在一些小区试点要求居民自行对垃圾进行分类,将不同的垃圾分装进不同颜色的垃圾袋中,否则垃圾清运工也有权拒收。从目前来看,要一步到位使居民自行分类还不现实。***应该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加大对垃圾分类有关设施的投入,更新垃圾箱的设置,按不同性质垃圾进行分类设置醒目标识,如采取图示的方法,有助于一些环保意识较强的市民自行分类处理。同时,对于环保意识不够的居民也是一种宣传。
1989 年 12 月 26 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sd法》是 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其中第四章“防 治 环 境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专 门 规 定 了 防治包括城市垃圾在内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是城市垃圾管理及污染防治其他立法的基础,但由于受到当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居民环保意识不强的限制,该法中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并无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2004 年 修 订) ( 简 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固体废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是中治固体废物污染的 单 行 法,该 法 第 三 章 第 三 节 为“生 活 垃圾污染环境 的 防 治”,其中第四十二条中做出了对城市生活垃 圾 分 类 的 规 定: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 步 做 到 分 类 收 集 和 运 输,并 积 极 开 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