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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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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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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童装品牌加盟***,擅长特许经营案律师,广州市海珠区加盟***

产品编号:172981536                    更新时间:2018-10-22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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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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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广州经销商不是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还有效吗?

律师解答: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无效。特许人作为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特许经营活动许可方所必须的资格,广州市海珠区加盟***,违反了行政***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为无效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从该条使用的禁止性用语来看,显然属于强制性规定。至于其是否属于效力性规定的问题,参照《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A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行政***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而该条也正是对从业资格的限制,旨在为特许经营行业设置***基本的准入门槛,并且从***责任来看,《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处罚十分严厉,即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A法经营活动,没收违A法所得并处罚款。综上,一般认为,该条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非企业单位或个人作为行政***禁止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属无效。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担A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童装品牌加盟***,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加盟后没开店,可以解除合同退加盟费吗?

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李某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了***费用20万元。4日后原告向被告***5万元用于购置材料及设备。直至诉前,原告未能找到合适的店面开店,被告亦未将材料或设备向原告发货。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品牌使用费、技术培训费等***费用20万元;被告退还原告设备配置、材料费5万元。

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普通合同关系,并非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被告已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原告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另外,由于原告的原因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店铺,导致被告无法对其作出相应的指导。

法z院认为:合同约定内容符合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涉案合同应属特许经营合同。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解除合同,但不能排除原告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原告尚未实际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开展特许业务的,可以认为在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内,原告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被告向原告返还涉案***费20万元;被告向原告返还涉案材料费5万元。

***条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广州连锁加盟经营***中,关于商标权的***知识

1、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是否意味着特许人必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律师解答:不是。只要特许人享有使用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即可以视为”拥有注册商标”。特许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拥有注册商标”:一种是作为注册人注册取得或者受让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是经许可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处取得注册商标的独占性的使用权以及再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2、特许人的商标未经注册,是否可以从事特许经营?

答:不一定。因为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看,注册商标不是经营资源的唯A一内容,如果特许人没有注册商标,但是拥有非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其他经营资源,并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其他条件,仍然可以从事特许经营。实践中,一些未注册商标可以达到驰名A商标的程度,物料质次价高咨询,比普通的注册商标具有更加显著的识别功能和商誉价值,使用这样的未注册商标进行特许经营,完全可以实现这种商业经营模式的目的。

3、仅仅具有非注册商标,是否可以收取商标使用费?

答:由于我国商标申请期限较长,近80%的特许经营合同***案件中,特许人不具有注册商标,或者其商标尚处于商标局受理审查阶段。笔者认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讨论商标使用费的问题,还是要立足意思自治原则,即只要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了商标使用费条款的,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被特许人主张并证明该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等可变更、可撤销事由的除外。在判断未注册商标收取商标使用费的约定是否显示公平时,应当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未注册商标的组成、使用、申请注册等情况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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