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夫妻一人立遗嘱处分,遗嘱有效吗?
李某立遗嘱将自己名下房产留给共同居住的二女儿李某某继承。大女儿不服认为房产有母亲一部分,父亲无权全部处分,诉至法z院要求继承自己的部分。
法庭审理后认为,李某虽然与其妻子因性格不和一直分居,但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仍是法定的合法夫妻。该房产虽然是登记在李某名下,购买时间是在分居期间,被告无法举证该购买资金非夫妻共同收入所得,故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的妻子也没有书面表示放弃该财产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z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但不得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终,法庭确认该遗嘱对房产处理的内容无效,驳回了原告方的其他请求。同时,法庭判后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等发生***效力后再起诉对该标的进行分割。
律师点评:《z高人z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因此,配偶中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给子女和朋友,如未经另一方同意,该配偶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遗嘱应认定部分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z定的继承人继承。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具体情形,我国***还未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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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出钱帮子女买房,属于赠与还是?
老陈夫妻俩都已年过七旬,自2009年与儿子儿媳共同出资购买浦东新区三林路的一处住宅后,一直居住于其中。购买时房屋价格约为120万元,老陈夫妻、儿子儿媳各自出资约60万元,房屋产权登记为四人共同所有。4年后该房挂牌转售时,其市场价格已经涨到了308万元。虽然价格高涨,但老陈夫妻出售这套房屋并不是为了套z现,而多少带着一点无奈的成分。原来,2013年6月份,老两口的儿子小陈、儿媳小李为了改善女儿的上学环境,想把自己原本位于御桥路的房子卖掉,再用这些钱款购买锦绣路上的一处学区房。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遗嘱、遗赠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排除继子女的继承权。然而,事不遂人愿,小陈、小李在出售御桥路房屋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导致他们缺少资金购买锦绣路的房屋。当时,小陈、小李夫妻二人不仅购房事宜受阻,还面临赔偿。在此情况下,出售三林路房屋用于补充锦绣路房屋的购房款,便成为一条解决途径,四人商量后达成了一致意见。
在以308万元的价格将三林路房屋出***,小陈、小李终于如愿购买到了锦绣路上的学区房,之后,御桥路的房屋也顺利售出。老陈夫妻原本以为,在各项手续完成之后,儿子、儿媳会将三林路房屋的一半售房款予以返还,但拖了一年多对方仍执意不还,他们于是起诉至浦东法z院。大女儿不服认为房产有母亲一部分,父亲无权全部处分,诉至法z院要求继承自己的部分。
法z院经审理认为,尽管从本案案情来看,三林路房屋售房款直接打入了两被告的账户,用于购买锦绣路房屋,该房屋终也登记在两被告名下,从形式上似乎符合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情况。但实际上,应根据原、被告售房用于买学区房这一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量,探求两原告是否确有售房出资为两被告购房的意思表示。答案是否定的,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现有情况来看,两原告虽同意将三林路房屋出售,且房款由两被告收取,但就其真实意思应为提供资金周转帮助。如果两原告欲为两被告出资购房而出售三林路房屋,那么按常理会提前安排出售,统筹考虑资金安排,而不是在出现筹z资问题的情况下再考虑出售。何况,两原告曾向被告转账50万元并收取借条,也可证明两原告已对两被告购房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在此情况下,两原告再将应属其所有的巨额房屋出售资金赠与两被告购房,显然不符合常理,故两原告要求还款合法有理。《继承法》第四条第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规定继承。法z院被告小陈、小李返还房屋出售款1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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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 时隔26年起诉仍有效
原告周某、周某萌、周丙等二十人为共有物分割***而将周丁等三被告诉至玉州区人z院,法z院审理后,认为虽已经时隔26年,但系物权请求权***,依法不适用时效制度,原告的诉请并没有超过诉请时效,依法作出了,支持原告的请求。
该案原告周甲、周乙、周丙和被告周丁四人系同胞兄弟关系,其余原、被告均系上述四人家人。根据***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父母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监督和保护责任。1986年玉林市南江镇某村6队为社员分配宅基地,依据原告周甲、周乙、周丙与被告周丁的申请,该队将210.6平方米给上述四人及其家人共25人使用。1991年5月,被告周丁以其之名向有关部门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中载明家庭人口为25人。1991年7月玉林市***给被告周丁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登记的占地面积为210.6平方米。此后,被告周丁在该土地占用120平方米修建房子。近年来,三原告陆续退休回家居住,商量要在90平方米宅基地上建房,但被告却拒不准建,并以原告从1987年知道至今年已经26年,该案已超时效为由,请求法z院对原告驳回请求。
法z院认为,该案讼争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包括原、被告在内的25人,他们对该讼争的集体土地享有共同共有的使用权。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人可以随时要求***人履行义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讼争的土地面积为210.6平方米,按25人计算,每人应有的面积是8.424平方米,二十原告共有的面积是168.48平方米。故法z院对于二十原告要求三被告从讼争的210.6平方米土地分割出90平方米给其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起诉超过时效的问题,因该案系物权请求权***,依法不适用时效制度,原告的诉请并没有超过诉请时效。故三被告将未建成房屋部份分割90平方米给原告周甲、周乙、周丙等二十人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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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违z法章建筑的房子能继承吗?
违z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因违z法建筑不可能取得合法的所有权证书,不能继承。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z***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确定的镇人民z***申请办z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后,如果遗赠扶养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我国***明确规定,拆除违z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违z法建筑包括: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z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z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z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违建处罚方式:
1、违z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z***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z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z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z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z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z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如果离婚前遗产已经分割,自然没有问题,夫妻一方继承所得遗产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予以分割。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第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条。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z***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条、六十三、六十四条。
3、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z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z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规划、土地、执z法等部门对于未办z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z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z章建筑强制拆除。若继承人不符合在被继承房屋所在地申请宅基地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若不愿意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但可以修葺,当被继承房屋不可居住,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收回。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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