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全覆盖为辩护律师带来更多机遇
(1)改善辩护律师与辩护工作相关的情况
在试点工作开展之后,试点地区的刑事辩护律师在开展刑事辩护工作的过程中资源匮乏、由资源引起的律师辩护工作积极性不高等后续问题将得到改善,律师办案培训、办案奖励收益等问题也将得到保障和支持。
(2)提升社会大众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印象
刑事辩护全覆盖由于以扩大辩护率作为核心,这将帮助大众改变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印象和看法。有了辩护律师的存在才会有机会让社会大众进一步了解刑事辩护律师这一群体,改变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抵触情绪,从而提升大众对法治的信心和认可程度,切实融入全民建设法治国家的工作中。
刑事辩护与形式代理的区别
1、权限范围不同。
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是使辩护人参加诉的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的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均需授权决定。
2、权利内容不同。
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3、活动名义不同。
刑事辩护人调查去取证、提交辩护词时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如何与从事不同职业的当事人打交道,理解他们所从事的行业,这就需要在本职的法律知识之外,辩护人还应该广泛涉猎,往大脑中填充各个方面的知识。刑事辩护的概念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1讼活动。辩护基于法定的辩护权而产生,是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的一种基本的诉1讼职能。在中国,侦1查机关封1锁现场,提取各项证据之后,律师是不允许进入现场的。但刑事辩护人本身对案件的解读,对证据的观察更不可或缺。
金融犯罪辩护
控辩双方一个攻,一个防,进攻是很好的防守,防守也是另外一种进攻,他们在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实质却是一种合作,通过双方分别展示证据,审查和认定以及它的采信,确保案件很大限度接近案件的事实真相,能够切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则。所以,无论是律师还是公诉人,重要的是做好两件事情,一是证据,二是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就是金融刑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