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赠与给子女的房产已经过户了可以撤销吗?
律师解答:满足法定3种情形就可以撤销。……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z子女、非婚生z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合同法》92条规定,受赠人有对赠与人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撤销赠与。同时,该法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合同法》赋予了赠与人撤销权。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可谢某却说钱是田大爷借给他的,与小田无关,况且田大爷生前从来没找他要过钱,这借条是4年前打的,早已经失效了。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除非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甚至在赠与合同已经一部或者全部履行之后,在具备***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法定撤销主要有三种情形: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是达到严重的程度,如受赠人本人或指使他人故意谋z杀、伤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或者故意、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包含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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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又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有遗嘱的谁为准?
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 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征z地补偿款从性质上看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根据这条规定,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中,两个以上同时存在的情况下,遗嘱可以否定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否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全部存在的时候,只能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才能按法定继承办理。
相关解释(z高人z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后,如果遗赠扶养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有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继承房产需要过户,即便各种手续齐全,但到房管局办理的时候,房管局通常会提出,得先去公证处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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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遗嘱见证人事后签字,代书遗嘱还有效吗?
有一些老人让人代书遗嘱后,找自己信任的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字,作为见证人,以增加代书遗嘱的效力。但这种做法可行吗?
刘老先生有三女一子,平时自己一个人住一套三居室内,直到病重后,由儿子照顾自己。不料因为存款问题,姐弟四人闹起了***。之后,刘老先生就考虑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这套房产,避免子女们再有***。
于是,他请来好友老张在餐馆吃饭,由老张了一份遗嘱。该遗嘱写明:刘老先生名下的房产由儿子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刘老先生和老张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事后,刘老先生又找来老王和老李当见证人,请他们也在遗嘱上签了字。
刘老先生去世后,四个子女果然打起了官司。法z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刘老先生的代书遗嘱由代书人书写,代书人和刘老先生都签了名字,也有两个见证人签字,可是从遗嘱的形成过程看,两位“见证人”是在遗嘱形成后补签的,并非当场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子女是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的。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规定的要件,是无效的。刘老先生的房产仍要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官认为:《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该条对见证人的界定是“在场见证”。这里特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是由***规定的,不能超出***规定的范围。也就是说,见证人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在立遗嘱现场,二是亲自见证了遗嘱形成过程,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虽然在遗嘱的见证人处签了字,也不是遗嘱见证人。
此案中,老王和老李虽然都在遗嘱上签了字,却不是遗嘱见证人,因为他们并没有在立遗嘱的现场,也没有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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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承房产办理过户,一定要办继承权公证吗?
律师解答:以前需要,2016年7月5日后不需要了。
房产部门在办理继承或遗赠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除非当事人持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否则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不然不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法z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打印的遗嘱由他人代为打印,应该为代书遗嘱。该规则的依据是1991年《司z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即“遗嘱人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操作规则执行了20多年,之后在z高人z院一个公报案例中被认定无效。
让人幸喜的是,2016年7月5日,司z法部正式发布通知,明确废止1991年《司z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赞!在此之前,***未对此出台明确******或解释的情况下,仅仅是一篇z高院公报案例表明不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估计***大部分房产登记***很难主动改革,公证***或许也更不愿意放弃这一块“肥肉”。本案中,田大爷借给谢某20万元,谢某给田大爷出具了借条,田大爷即成为谢某的***人。2016年7月5日,司z法部正式发布通知,明确废止1991年《司z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个问题以后不应该再有争议了。继承或接受遗赠房屋,申请办理房产产权登记时,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房产登记***不应再强行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未办理继承权公证不应成为房管部门拒绝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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