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买房过程中可能遇到哪些风险?律师陪购有什么作用?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征A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买房过程中可能遇到哪些风险?律师陪购有什么作用?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购房置业成立了居民人生第z一大事。由于房地产市场还不够健全,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处于有利地位以及二手房交易市场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不少房地产公司及卖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制订有利于己方的格式条款,并强迫购房者接受。面对形形色z色的购房陷阱,购房者防范风险的能力并不强,尤其是缺乏购房经验。因此,购房者如果没有房地产专业人士的指导帮助,抱着侥幸心理同开发商、二手房卖方协商购房,将面临巨大的风险。我们推出商品房买卖律师陪购服务,就是要通过律师的专业服务,来防范商品房买卖中的交易风险,揭穿“霸王合同”,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现在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子女都是城镇户A口,一直在此房居住,子女是否能继承土地及房产。
房产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使用假房z本进行欺诈
有很多为谋取暴利,通过租赁手段将房子租到手后,再制作假房产z证,然后以较低的价格将房子快速出售后携款消失。
2、产权过户风险
根据广州现有的二手房的产权情况来看,产权主要有以下几类:已购公房、二手商品房和二手经济适用房还有小产权、央产、军产、校产、乡产等等,对其上市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此外产权房是否即将拆迁、是否已经或涉案等也都是影响房屋能否上市的因素。有些买方都已装修入住了,过户手续却迟迟无法办理。因房价上涨产生的收益系房屋的自然增值,在交付后应归属于买受人。
3、无效交易风险
在二手房交易中还存在着无效交易行为,比如:夫妻双方为共有人的房产,其中一方背着另一方将房屋交易,待另一方知道后致使交易无效,而房款已被卖房人用了,因而对购房人造成损失。
4、拆迁风险
很多购房者尤其是外地来京购房者,对广州的规划和拆迁情况不了解,再碰到不负责任的中介或房虫,买到将要拆迁的房子,装修费赔了不说,还落得个无家可归的境地。
5、中介风险
如果购房者或是卖房者不幸遇到黑中介,就可能会钱、房两空,黑中介卷款潜逃的事时有发生。
二、预售商品房律师服务的工作内容
1、针对性提供购房知识及房地产专业法律咨询;
2、审查开发商售楼资质、信用;
3、陪同看房、审阅售楼资料
4、对拟购房产是否存在、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5、审查、修改、补充购房认购书
6、审查、修改、补充购房合同
7、代理购房者与房产商(或者出售人)谈判、签订购房合同
8、为购房合同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9、代办购房登记、产权登记手续
10、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z款手续
11、代办房屋验收交接手续
12、起草、审查、修改装饰装修合同
13、起草、审核装饰装修项目清单及购买相关材料清单
三、二手房买卖律师服务的工作内容
1、提供购房法律咨询
2、对拟购房产的权利人及是否存在、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前期调查
3、审查、修改、补充购房意向书、居间合同、定金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
4、代办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5、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z款或转按揭贷z款手续
6、购房资金监管
7、代办水、电、煤、有线、宽带、电话过户或开通、落户等手续
8、起草、审查、修改装饰装修合同
9、起草、审核装饰装修项目清单及购买相关材料清单
10、律师还将审查二手房有无下列禁止买卖情形:
(1)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
(2)已被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权属有争议的;
(4)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5)列入动拆迁范围的;
(6)法律、行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广州没有购房资格违反限z购令买房,解除合同后定金能退吗?
陆先生一次性向某开发商购买4栋别墅,支付了定金100万和购房款100万,共计200万。后不想买房了,便借口开发商一房二卖要求解除合同,法A院经审理后发现开发商无一房二卖行为,但本案合同因违反“限购z令”应当解除。
法A院审理后认为:陆先生未告知自身房产状况,势必导致能润地产难以审核其购房资格,但能润地产一次性收取陆先生4套房产的定金及后续房款,明显与当时“限购z令”相悖,且客观履行不能,涉讼房屋买卖关系应当依法解除、退还款项。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均存在过错,法A院依据公平原则,各自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据此,佛山中院能润地产向陆先生退还定金及购房款共计200万元,驳回陆先生要求双倍赔偿定金等请求,驳回能润地产要求不予退还房款的请求。3、业内人士预计缴纳税费70年后或者未来十几年,国家会有法律出台来明确房子产权,大概率情况是房子还是你的,不过估计要缴税了,根据房屋面积的大小来定。
律师讲法:
佛山限购政策是2011年3月公布实施的,距离本案购房发生时间已有两年,双方应当清楚政策,却故意绕开“限购z令”,均存在过错。房屋买卖合同不可履行,应当依法解除。涉案购房确认书不同于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购房手续和相关责任还有待正式合同明确。但双方当事人还没进入签订正式买卖合同阶段就已产生纠纷,由此产生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责任不宜过重。再结合考虑能润地产作为从事房产地经营及销售的专业公司,其售房时有责任提示购房者考虑自己是否符合限购政策却没有尽该义务,且存在其他不完善之处,确有规避国家政策的嫌疑,亦是引发本案争议的源头。案情摘要吴某购买了两套商品房,同时郑某与吴某签订协议,内容为吴某购买的2套住房实际为郑某所有,因郑某无户A口不具备购买条件,以吴某名义购买,实际付款人是郑某,吴某对房屋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风险。
广州没有房产z证的房子可以强制执行吗?
1、人A院在裁判房屋所有权前必须审查其合法性,按《A高人A院关于依法规范人A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处理,但是很多法A院在实际工作中并没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导致处置后发生执行不能的后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买受人取得了合同约定的房屋并利用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后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的原因被确认无效。目前很多地方的房屋登记机构都已经可以提供房屋信息网络查询服务,法A院可以加强这方面的沟通,通过信息平台的对接来解决查询登记增加的工作量问题,如诉争房屋没用办理房屋登记的,则还需审查其是否有合法的土地和规划手续,属于什么原因未办理房屋登记,z好与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核实相关情况(如是否有合法手续,是否有合法规划许可,是否可以补办相关手续等),并到现场核实勘察,以避免处置后房屋承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的问题。如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告知无法补办相关手续的,法A院在审查后,则不宜直接采取执行措施。如是某些验收手续或者费用的问题,或者是被执行人怠于登记等可以完善后取得合法产权的,则可以进行执行,并给相关行政部门下达协助执行文书。
2、房屋登记部门收到法A院协助执行文书时,如发现是无登记信息的,应当在协助执行文书的送达回执上注明无登记信息的情况,并由送达法官签收复印留底,以表明该协助暂行无法办理。而且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加强和法A院的沟通,建议在协助执行文书中明确由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代为办理首z次登记的事项。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可以凭法A院生效法律文书到相关部门完善首z次登记所需要的房屋登记手续后代被执行人到房屋登记部门申请首z次登记,待办理完首z次登记之后,再办理相应的转移登记。在3月初推出的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明确设置了“使用期限”一项,引起了广泛关注。两次登记如果有条件的,可以合并受理;如果无法合并受理的,可以在房屋登记系统中备注依据何等生效法律文书裁定给登记机构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