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备会计师以上***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熟悉***财经***、***、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各单位根据***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假会计报表。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登记帐簿的基本要求是:
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1.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