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欠缴物业费的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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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因5年未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至法A院,徐先生辩称,时效为2年,前面3年的物业费已过时效。法A院经审理认为,徐先生同意***二年的物业服务费,应视为徐先生对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事实的认可;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处于持续性状态,同时通过邮寄信件方式,表明物业公司并未放弃主张相应权利。因此徐先生的请求不能得到法A院支持。
律师讲法: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间的物业服务费之债z务履行是否超过时效。A高人A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z务分期履行的,时效期间从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徐先生给物业服务费的方式为分期履行,这使得各期物业服务费的***具备一定的***性,但该***性不足以否认物业服务费这一债z务的整体性。从每一期物业费的债z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分别计算时效,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z权人因担心其债z权超过时效而频繁主张权利,动摇了双方之间的合同基础,也背离了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
前3年,物业公司以信函方式向徐先生催交物业服务费;此后亦一直在为诉争房屋实际提供物业服务,双方间的债z权债z务关系处于连续状态,因此纵观全案,物业公司未怠于行使权利。徐先生认为本案已经超过时效,并无***依据。
时效制度存在的初衷,是为了禁止权利滥用,维护交易秩序稳定。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依约***物业服务费,增城区咨询,是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所承担的主要义务,目前较多的做法是按年***。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为一年一签,那么一份合同确定的付款期可能成为一个时效的起算点: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是两年一签甚至多年一签,那么时效起算时间就不是以每一付款期为起点***计算,而是将多次付款行为视作一个整体,从后一期开始计算。按期***物业费,体现的是业主一方对物业服务协议和物业服务工作的尊重,网签是否有效咨询,能够彰显业主诚信负责的态度,是小区可续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一端。
广州二手房买卖中网签合同与之前的合同约定不一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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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网签,就是房屋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网上予以公布,用户可以根据网签号对合同进行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根据目前房屋交易的流程,网签是办理房屋过户的前提条件,但是网签与否并不会对房屋买卖双方已经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如果已经签订网签合同,而网签合同的约定与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约定不一致,一般以对外公示的网签合同为准。
《房屋买卖协议》系买方、卖方及中介三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其上有三方的签字盖章,协议具备房屋坐落、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手续、履行期限、中介费用等主要条款,中介隐瞒房产信息咨询,合同已经成立。该《房屋买卖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网签时房地产主管部门为了维护房屋买卖市场秩序,要求双方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公示,系物权转移的程序,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网签与否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广州天河区房产买卖请律师 买学z位房打官司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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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学区房时原房主未将户A口迁出,能否办理?
咨询:为便于孩子入学,我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并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在办理手续时,却发现原房主还没有将户A口从该地址迁出。我在买房时没有问清楚,而原房主也没有主动告诉我,我无法办理手续,一方擅自卖掉子女房咨询,影响了我的孩子入学。请问,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律师解答:可先为新房主办理落户,再动员原房主迁出户A口。
首先,房屋出卖后,原房主在此处已没有了固定住所,不具备在此处登记户A口的条件,不应当继续以该房屋所在地为其户籍地。因此,原房主应当将户A口迁入其具备落户条件的地方,以便新房主迁移户A口。对原住户居民搬走但户A口仍未迁出的,可先为新搬入的现住居民办理落户手续,再采取措施动员原房主尽快办理迁出手续。因此,新房主可依据该文件,向派出z所申请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其次,因派出z所无法强制原房主迁移户A口,所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可以约定卖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将户A口迁出,逾期未迁出,需承担一定金额的违约责任。
另外,因购买学区房通常是因子女上学需要,在购房合同中可以注明合同的目的,并约定若因原房主拒绝迁出户A口导致新房主无法或延期落户,从而影响子女入学的,买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通过以上违约及解除条款可以督促原房主尽早办理户A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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