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家庭财产继承律师 离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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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财产都被转移走了怎么办?
实际生活中有很多人是在离婚时甚至是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在离婚之前就通过债z务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给转移了,这种情况下转移的财产还能追回吗?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z院提起,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所以,发现了,就要尽早起诉,别超过两年保护期。另外,起诉越早,证据越容易取得,比如***记录,一年以上的就不好查了,因为数据都交到上一级***了,广州番禺区咨询,查起来比较费力,查的时间也会更长。
查到证据后,对方如果拿不出证据证明合理去向并且用于共同生活,那对方肯定会赔偿给对方更多。实践当中转移财产一方基本都拿不出证据证明合理开支掉了,所以,只要能查出来曾经有过,转移方肯定就非常被动了。
广州夫妻结婚父母出钱帮忙买房,离婚时算还是赠与?
小黄和小邓结婚后准备买房,除小黄夫妇按揭贷z款44.8万元外,还需***19.2万元首付款。签约当天,离婚损害赔偿规定咨询,小黄的父亲以转账方式***了房款19.2万元。此后,开发商出具了载明收取房款19.2万元的发z票。后小黄夫妇住进了新房,并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2年后,妻子小邓发现丈夫有外z遇,一气之下向提出了离婚请求。小黄的父母在得知小邓起诉要求离婚后也提起了,要求确认两人是小黄夫妇所住新房的共有权人。
经审理认为,老黄夫妇出资购房发生在儿子、媳妇结婚之后,他俩***购房款之后并没有要求签订购房合同,成为共同购房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在以后多年中对房屋产权提出过异议。直至儿子、媳妇因感情问题发生离婚时,老人才起诉要求成为房屋产权共有人。虽然老人在实际出资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从社会常理出发仍然可以推定老人的出资是“赠与”。《z高人民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明确出资性质的前提下,老黄夫妇要求取得房屋产权,成为房屋共有权人的诉求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据此,驳回老黄夫妇要求取得房屋产权的请求。但鉴于小邓自愿补偿老人购房出资款5万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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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前同居期间所获财产算共同财产吗?
2006年,杨某20岁,陈某18岁,两人在深圳相识相恋,下半年两人开始同居,先后育有两女。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共同经营一间精品店和一间五金店。2011年1月,杨某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辆小车。2012年1月,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但2014年开始,陈某就因为怀疑丈夫与其他女人相好,与丈夫经常吵闹,感情因此出现裂痕。终,陈某诉至法z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杨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小车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本案中杨某和陈某对于小孩抚养问题以及其他财产分割均无异议,主要分歧在于同居期间所购买的小车到底属于杨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z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和陈某于2006年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4月9日起两人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于2012年1月补办结婚手续,根据《z高人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原、被告的婚姻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即2008年4月9日陈某年满20岁之日起算,而小车购于2011年1月,因此,小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补办结婚z证效力溯及过往。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婚姻关系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根据《z高人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本案,杨某与陈某在2006年开始同居,到2008年4月9日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2012年1月两人补办结婚手续,其婚姻关系的效力溯及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之时,即杨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从2008年4月9日起算。因此,杨某于2011年购买的小车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且双方未对财产进行特别约定,故其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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