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关系的;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 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收付关系,或者***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的效力及处理原则
《建筑法》、《合同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对于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的效力及处理原则作出了相应规定,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也对转包、分包、劳务分包的合同效力、工程价款的计取及处理原则都作出了新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对这些新规定和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又有不同的认识,对转包、分包、内部承包的界限难为划清,对其各自的***后果也不是很清晰,实践中因转包、分包、内部承包而引起的***案件也是层出不穷。(五)***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为正确认识和理解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的本质,防范和化解施工单位的经营风险,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下研究与探讨,以与读者和施工方共勉!
如何界定工程转包和分包问题的复函
转包的***特征
根据转包的概念并结合建设部体改***司1996年颁发的(96)建法法字4号《关于如何界定工程转包和分包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转包具有下列***特征:
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