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短货物的处理
理货人员在工作中到有溢短货物时,可按下列要求处理:
1.理货人员对出口货物应按装货单数字理数装船,对溢出的货物不能装船。如发货要求装船,应由发货人办理更改装货单手续后,方可装船。对短少货物,从中国出口到印尼海运时效,应联系发货人补装货单数字。发货人无货补足,应将整票货物退关,从中国出口到印尼物流时效,或由发货人办理更改装货单手续。如货人既不退关,又不更改装货单,理货人员应按理货数字批注装货单。
2.理货人员对进口货物应按进口舱单数字理数卸船,对溢出或短少的货物应编制货溢短单;对散件的货物,应尽量拆合成原件,如无法拆合时,可按短件溢支处理;对无标志标志不符的货物,按溢卸货物处理;对不同票的相同货物,联系有关单位确认后,可溢短
3.理货人员对进口舱单上未列入的货物,如标志完全不符或卸货港非我国港口等,不能理数卸船。如船方要求卸船时,应通过其代理人办妥海关手续后,方可卸船。
4.理货人员对进口舱单上已列入的货物,但目的港、运输标志是属于国内其他港口,可视同本港口货物理数卸船。


货物验收之
(3)有货无单
货物业经运送人运至库场,但仓储管理人员并未收到有关货物的单证,这时仓储管理人员应安排场所予以暂存,并及时通知有关人或单位补送单证,待单证到齐后再验收入库场。
(4)有单无货
在货物实际入库场之前,有时为便于库场做好仓储准备工作,货物托运保管人事先将有关单证送仓储保管人,而事后却迟迟未将货物送库场,形成有单无货。这种情况下仓储保管人应及时与货物托运保管人联系,一旦查明确无货来库场,则可将单证送回并注销。
(5)货未到齐
由于多种原因,同一张单证上的货物未能一起运至库场储存,从中国出口到印尼,此时仓储管理人员可根据实际到货情况在有关单证上签收。


溢短货物的产生原因之五
五、收货人收货数字不准确
收货人收货数字不准确是指收货人没有按进口舱单或提单上载明的数字在船边收货物,理货人员也没有发现,以致造成船舶承运货物产生溢出或短少。
这种情况,有的属于收货人和理货员失职,没有尽到应负的责任,其结果,多收造成船方损失,少收造成收货人损失,两者都导致船舶承运货物产生溢和短;有的属于收货人(含其代理人)有意多收货物,如船边现提落驳货物,驳船出于某种考虑,故意制造与理货员计数的矛盾,妄想多收货物,从中国出口到印尼货运,如理货员不负责任,不坚持原则,就会导致船舶承运货物产生短少。
港口库场收货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有的库场人员存在“宁多勿少”的本位主义思想,也会导致船舶承运货物产生短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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