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的效力及处理原则
《建筑法》、《合同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对于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的效力及处理原则作出了相应规定,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也对转包、分包、劳务分包的合同效力、工程价款的计取及处理原则都作出了新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对这些新规定和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又有不同的认识,对转包、分包、内部承包的界限难为划清,对其各自的***后果也不是很清晰,实践中因转包、分包、内部承包而引起的***案件也是层出不穷。为正确认识和理解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的本质,防范和化解施工单位的经营风险,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下研究与探讨,以与读者和施工方共勉!分包的合法要件建设合同可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依据我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应当符合下列要件:(1)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转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案件适用***
转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转包无效,第七条明确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发包、转包、分包及等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因此转包与劳务分包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工程分包合同属于***人、***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的关系。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
1、工程总承包取代施工总承包
施工总承包上行,逐步过渡到工程总承包序列,由纯粹的施工管理,逐步过渡到项目咨询、设计、施工、服务的全寿命周期管理,建筑行业逐步由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
2、***承包取代劳务承包
目前劳务资质已经取消,***承包做减法也已开始,未来***承包会逐步过渡到***施工的领域,尤其是未来建筑的装配式发展方向,更具工业化特点,***的产业工人出现势在必行,而***承包企业未来就是要解决这个痛点,一方面有***技术,一方面有***工人。
3、总包资质与***资质,减法合并处理
目前总包资质有12个类别,专包资质有36个类别。未来资质合并处理势在必行,初步估计,12个总包资质会减到5个左右,即房屋住宅建筑序列、工业建设备安装序列、农业水利序列、市政城市服务序列、特种工程序列。
***承包合并劳务承包,36个序列减少到10个左右,并且是有技术特殊性、***性的特点。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2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
(2)8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6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
(3)2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下热力管道;
(4)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6)5000平方米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