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3月1日起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02月22日 来源:***税务总局***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人大***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同时明确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日前,***税务总局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专门下发文件。文件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强调的是***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这与当前我国各单位每月工资、薪金发放时间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有关,也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的原则。
目前,我国各单位工资、薪金发放时间不一,有的月初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初发放上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下月工资、薪金,而单位还可以调整发放时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对所有***人都是一致的,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公平原则。
此外,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有利于平衡***人的税负。如果某单位将2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尽管可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但***人3月份的工资、薪金也要相应延迟到4月份发放(以此类推),否则3月份就存在同时取得2月份和3月份两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定,应将当月的全部工资、薪金合并计算***,这样事实上加重了***人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