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当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各功能区(间)、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的权利义务和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查验、留样,并留存记录。
第十九条 学校发生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关注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准确、及时、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
要求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目前,我国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已超过90%。这位负责人介绍,意见提出,提高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要求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借助“明厨亮灶 互联网”,随机抽查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主动查找、发现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一支重要力量就是广大学生家长。”这位负责人介绍,积极吸纳家长代表参与学校食品安全例行检查,是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创新。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和***园应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检查内容、检查频次等。
加强营养健康教育各地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营养膳食指导,充分发挥营养改善***、学生电子营养师系统、农村学生营养膳食指导手册作用,加大对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力度,提高营养配餐能力。要建立健全营养配餐制度,每个县级试点地区应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营养***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学校配备或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引导学生科学营养就餐。学校要严格落实***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营养健康教育活动,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引导学生养成健康饮食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