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用地补偿明细标准养殖场用地补偿明细标准
***出台的相关禁养政策明确规定了5大禁养区域:居民饮水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和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文化区;居民聚集地或者教研人口集中区;***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同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指出,畜牧业发展规划,当地土地规划,治理环保问题等需要整改或者划定禁养区域的,导致养殖户需要关闭或者搬迁养殖场,给养殖户造成一定的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依法给予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以当地公布为准。
案情介绍
2017年,淄博市出台《淄博市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关闭搬迁工作方案》,提出要在年底前依法全部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本案当事人郑先生在淄博市郊区某镇承包12亩农用地用于建设养殖场。2017年10月,当地镇***向郑先生送达责令限期关停拆除通知书,以养殖场在禁养区内,禁止养殖为由,要求郑先生在15日内自行拆除养殖场并搬离,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当郑先生向镇***询问补偿事宜时,镇***又以养殖场缺少建设类许可***,属于乱搭乱建的建筑,拒绝给予补偿。
***方式
首先,通过信息公开调查的方式,获取山东省三部门联合作出的《关于稳妥推进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的通知》。按照该《通知》要求,各地要按有无手续、有无配建治污设施、是否污染环境等情形和搬迁进度,依法分类制定出台适合本地实际的关闭搬迁补偿标准和补偿政策,对禁养区内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此次禁养关闭搬迁工作,对于养殖户来说是有
怎样划分禁养区
首先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要求以及***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其次是自然保护区,包括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第三是风景名胜区,包括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及省级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第四是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第五是依照******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在实践中,对于养殖场的***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流程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在划分禁养区时,应当结合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的总体意图来进行,并需要做到向当地的居民进行公示,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居民的监督,避免发生***适用错误或者矛盾***。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检查人员为两人,本案证据中并没有附韩卫忠和郗惠东的***无法确定其是否具有资格,被询问人没有在笔录上签字,无法确认该笔录的真实性;对证据2、该证据没有被询问人的签字,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证据3、因为两份送达回证都是拒签,我方认为两份送达方式不合法,证明照片1中无法看清原告收到的责改决定书的内容、对照片2中听证送达的程序予以认可;对证据4、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听证申请是在2018年7月23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听证日期是在2018年7月26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本案被告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少于7日,不符合***规定,程序明显;对证据5、被告在开庭前并没有提交此证据,故该证据不能做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关于被告提交的批复从其内容本身来讲无法确定禁养区的划定范围以及禁养区划定方案,更无法确定原告养殖场处于禁养区范围内,被告依据以上两个文件对原告作出处罚没有事实及***依据;对证据6、同证据5的质证意见,该通告并没有明确指向要求原告禁止养殖搬迁或关闭;对证据7、对方案本身有异议,其没有体现任何划定禁养区的程序流程以及原告被划定为禁养区范围内,此外,方案为德惠市环境保护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小组,该小组仅为临时组建机构,没有职权对外作出工作实施方案;对证据8、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在我国农村及城郊养殖普遍存在,大小规模的传统养殖场占比很高,现代化规模化养殖场因具有技术上的优势且更符合现有***规定,也呈增长趋势。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此后,***刮起持续的关停风暴。2016年1月,被称为“环保钦差”的***环保督查组正式亮相,在其收转案件并督办的高压之下,近两三年里养殖场禁养关停愈演愈烈,广大养殖业主苦不堪言,但禁养关停养殖场不是***想关就能关的。
禁养区划定不合法的,不必关停
《畜牧法》早在2006年就对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建设范围作出规定,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人口集中区域为明确的禁养区,同时保留***、***规定的其他禁养区,2014年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沿用此规定。现有***未对禁养区作出其他规定,也就是说,除了前面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其他禁养区必须由***规定。
***分为行规和地方性***。行规是依法制定的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并未对禁养区作出规定,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把其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下放到地方,要求科学、依法划定禁养区。地方性***是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人民及其会制定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市级***还须报省级人民及会批准。
因此,禁养区的划定主体是省、市级人民,各级***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出细化规定。结合我们的办案经验,很多省、市人大及会是还没有出台相应禁养区划定文件的,在这种情况下,***仅依据***的禁养区划定文件要求关停,禁养区的划定本身不合法,不必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