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yuan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zhai务***案件适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zhai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该解释中明确的规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zhai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zhai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zhai务,zhai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zhai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yuan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zhai务,zhai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zhai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yuan不予支持,但zhai权人能够证明该zhai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
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人yuan民事审判di一庭庭长程新文还表示,根据这部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zhai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zhai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zhai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zhai务不属于夫妻共同zhai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zhai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zhai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zhai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zhai务的标准,是zhai权人能否证明zhai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zhai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zhai务。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以及消耗等,离婚的时候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是不与支持的。”
据了解,该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yuan此前作出的相关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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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的程序是
1、符合婚姻法的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yuan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中,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yuan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