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亿隆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一、船员招聘、培训和外派;二、办理各类船员培训、考试服务;三、为船东提供船员配备、船舶技术咨询、海事服务。我们一如既往的以诚信服务为宗旨,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向广大船东和船员提供服务。
将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除为本单位自有的公务船船员开展培训外,任何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将第十三条款第(二)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代码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第八条 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技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船长;
(二)轮机长;
(三)大副;
(四)大管轮;
(五)三副;
(六)三管轮;
(七)电子电气员;
(八)值班机工;
(九)值班水手;
(十)电子技工;
(十一)***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
(十二)引航员;
(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
(十四)地效翼船船员;
(十五)游艇操作人员;
(十六)摩托艇驾驶员
第十五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应当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准予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培训地点、有效期、培训规模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六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增加培训项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船员培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间对培训机构开展中期核查。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所得的,还应当没收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二)以欺骗、赂等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