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注: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地方***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秩序。
(十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并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区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实施方案,抓紧把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要求尽快落到实处。
疫情防控期间,小规模***人征收率由3%降为1%后,应如何开具***?
答:根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条规定,***小规模***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