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名誉权***案件中,可以要求被告如何挽回名誉?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z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z一百二十条和第z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z院审查。***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z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不为对方***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不为对方***名誉、消除影响的,广州海珠区名誉权,人***z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法第z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广州如何证明网络侵权人的身份?
律师解答:网络侵权案件,影响公司声誉索赔,***人在网上注册账号时要用***注册,法z院会向网络公司发函,要求配合查询注册人的***,然后查到***主人的身份,以此确定侵权人身份。
***书节选:
某易公司出具的《账号查询证明》显示“下雨天110”的注册***码为177××××7771。原审法z院遂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发函调取号码177××××7771登记的人口信息材料。2018年2月8日中国电信重庆公司行政安全保卫部回函载明“经网上查询,177××××7771的用户机主姓名叫秦某。机主地址、身份z证信息不详。”
法z院认为: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保护,禁止用***、***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时,应当从受害人确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z法、违z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凯某生物科技公司主张蒋某在涪陵论坛以用户名“下雨天110”发布涉案文章,***了其名誉权。根据原审法z院查明事实,“下雨天110”的注册用户系案外人秦某。凯某生物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用户名“下雨天110”系蒋某登记注册的,亦无法证明蒋某使用或指使案外人秦某使用上述用户名发布涉案文章,发朋友圈***名誉权吗,即凯某生物科技公司无法证明蒋某就是涉案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故原审法z院对凯某生物科技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凯某生物科技公司申请追加秦某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依据不足,原审法z院不予采纳。另,蒋某在朋友圈转发涉案文章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其未采用******的方式损害凯某生物科技公司名誉,且事后亦及时删除所转发的文章,故凯某生物科技公司要求蒋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说的实话还侵权吗,原审法z院不予支持。凯某生物科技公司明确表示本案无需某易公司承担责任符合民事***的处分原则,原审法z院予以照准。法z院***:驳回广州凯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请求。
广州发文***企业法定代表人名誉权的构成***企业名誉权吗?
律师解答:如足以影响到公众对企业经营作风的评论则构成。
***书节选:
民事侵权的后果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侵权行为必须有特定的侵害对象。侵害法人名誉权案件中,其特征是加害人的言论内容侵害特定法人的名誉,因此,所刊载的内容必须有特定的指向,即社会公众所理解的侵权文章的特定指向性。对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评论,如果足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于法人的生产能力、经营作风等的评价,那么应该认定对于该法定代表人的评价能够指向法人。如果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评论仅仅是针对其个人,不涉及其经营行为,不会使公众联想到法人,那么不应认定文章指向法人。
本案中,涉及的文章中关于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评论,所针对的大多是张某的经营活动,部分文章中既有关于张某的内容,又有关于爱康国z宾的内容,实际上都联系到原告及相关联公司,从相关文章内容也可看出张某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知名度,对其评价能够影响到原告的生产经营。此外,原告公司名称原为“上海某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某有限公司”,涉案文章中虽未直接表述原告企业名称,但所提及的“XX”与原告具有渊源关系,相关评论亦足以影响到原告。故被告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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