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
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擅长名誉权***律师、胜诉率高、广州番禺区名誉权***律师

产品编号:211298536                    更新时间:2018-11-14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联系人名片:

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联系时务必告知是在"产品网"看到的

产品详情




广州被同行竞争公司发文***企业名誉权,索赔时注意什么?

律师解答:注意文章内容是否构成***名誉权,另外注意及时截图保留证据,必要的时候做公证,以免文章被删除后无法举证而败诉。

***书节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z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保护,禁止用***、***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z高人***z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二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z高人***z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z一款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z法、违z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彼某公司主张谷某公司发表的文章《山寨***—商场引入山寨品牌,面临四大风险!》、《315到了,小心你的店被“***人”盯上!》、《辨别真假小熊包,只需一眼》***了其名誉权,但彼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山寨***—商场引入山寨品牌,面临四大风险!》的文章内容,故本院仅对《315到了,小心你的店被“***人”盯上!》、《辨别真假小熊包,只需一眼》两篇文章的内容进行审查。首先,对于《315到了,小心你的店被“***人”盯上!》的文章。从该文章的标题和主要内容看,该文章主要是对市面上不规范的产品合格证进行分析,指出哪些标注不符合***规定和行业标准,并根据***规定等提出正确的标准,提醒商家注意,以免由于合格证标注的不规范而被“***人”盯上。从谷某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文章所引用的确实是市场上买到产品的合格证,谷某公司并不存在故意捏造或伪z造的情形,起诉状如何写,也不存在诋毁、***彼某公司名誉的行为。其次,谷某公司发布的《辨别真假小熊包,只需一眼》虽仍有类似配图,但关于产品商标、生产制造商的有关内容均已屏蔽,该配图已不能显示与彼某公司及其生产的商品的关联性。综上,从《315到了,小心你的店被“***人”盯上!》及《辨别真假小熊包,只需一眼》的内容来看,该两篇文章并不含有***彼某公司名誉权的内容。彼某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涉案文章导致消费者、同行或社会公众对其商业信誉等评价降低的情况。至于彼某公司主张谷某公司发表的《山寨***—商场引入山寨品牌,面临四大风险!》使用了其公司的产品图片,由于上述文章在发表后短期内即被删除,彼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文章的内容,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因该文章使用彼某公司的产品图片,导致消费者、同行或社会公众对其商业信誉等评价降低。综上所述,彼某公司主张谷某公司发表的涉案文章侵害了其名誉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彼某公司诉请要求谷某公司停止侵害行为,因谷某公司已删除其主张的涉案文章,本院无需再作处理。彼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涉案文章存在造成彼某公司名誉受损的后果,广州市番禺区名誉权***律师,故彼某公司要求谷某公司在公开平台上***其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承担律师委托费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彼某公司全部***请求。



广州发文***企业法定代表人名誉权的构成***企业名誉权吗?

律师解答:如足以影响到公众对企业经营作风的评论则构成。

***书节选:

民事侵权的后果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侵权行为必须有特定的侵害对象。侵害法人名誉权案件中,其特征是加害人的言论内容侵害特定法人的名誉,因此,所刊载的内容必须有特定的指向,即社会公众所理解的侵权文章的特定指向性。对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评论,如果足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于法人的生产能力、经营作风等的评价,那么应该认定对于该法定代表人的评价能够指向法人。如果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评论仅仅是针对其个人,不涉及其经营行为,不会使公众联想到法人,那么不应认定文章指向法人。

本案中,涉及的文章中关于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评论,所针对的大多是张某的经营活动,部分文章中既有关于张某的内容,又有关于爱康国z宾的内容,实际上都联系到原告及相关联公司,从相关文章内容也可看出张某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知名度,擅长名誉权***律师,对其评价能够影响到原告的生产经营。此外,原告公司名称原为“上海某有限公司”,名誉权***律师咨询,后更名为“某有限公司”,涉案文章中虽未直接表述原告企业名称,但所提及的“XX”与原告具有渊源关系,相关评论亦足以影响到原告。故被告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因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如何确定被告?

六、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z法、违z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或者***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擅长名誉权***律师、胜诉率高、广州番禺区名誉权***律师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gzhesheng.)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理念,拥有一支***的员工***,力求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回馈社会,并欢迎广大新老客户光临惠顾,真诚合作、共创美好未来。合拓——您可信赖的朋友,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联系人:张静律师。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电话:020-87561363传真:020-87561363联系人: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主营产品: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 产品网店铺主体: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