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与有关***、地区或区域性***达成的协议,***质检总局***香港中***验有限公司(下称“香港中检公司”)对我国经香港转口的出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在***声明栏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人在领到检验检疫局签发的FORM A 证书后,可向香港中***验有限公司签证服务部提出申请。
1. 申请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的条件
1)“未再加工证明”的加签,仅限于某些***、地区或区域性***。这些***、地区或区域性***已经与我国***达成双边协议,接受由香港中检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目前只有输往欧盟的货物,需要加签“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必须已经取得中***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
3)已经取得中国境内签发的直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的货物,不需要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2. “未再加工证明”的内容
2.1 “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
2.2 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声明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中检公司的***,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2.3 特殊情况,香港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未再加工证明”。
3. 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3.1 货物关系人(如制造商、承运商、中介商等等,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3.2 申请时,需提交已签发的原产地证正本和复印件各1份、中国的出口***、报关单和申请人开具的转口***(皆为复印件)及书面申请,据实申请。申请人应于货物交仓前提交申请。
3.3 申请人应保证我国出口货物在香港停留或转运期间,不对该货物进行任何加工,方可获得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4. 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1)签发“未再加工证明”时,香港中检公司应逐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单是否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内容一致。经审核无误的,予以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2)香港中检公司视情况在货物离境前对货物按规定比例进行查验。
3)发现对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进行任何形式再加工的,不予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4)再加工包括:拆箱、分类(分级)、重新搭配、检验、换包装、再包装及替换产品等。
5)对转口时未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离境后一般不再受理签发“未再加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