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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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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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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著z名的二手房律师-黄埔区二手房-胜诉后付费(查看)

产品编号:220169736                    更新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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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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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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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吗?

借名买房协议有没有效,各地法z院的判法都不一样,甚至同一法z院不同法官的判法都可能不一样。有判有效的,有判无效的。近些年,随着各地房价不断攀升,***层面上已经多次强调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北京、上海、福州、厦门、广州等地方***陆续出台限购政策调控房价,伴随着限购政策而出现的借名买房行为屡见不鲜,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借名买房合同***案件。2017年8月4日***z高人***z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统一借名买房等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的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但目前***z高院尚未出台借名买房的统一裁判标准。那么,规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为:(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二)恶意***,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z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行政***的强制性规定。

那么,规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是否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行政***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呢?

第z一种观点认为规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主要理由是:限购政策是***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炒房“***行为,稳定房产地市场,住房问题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民生问题,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规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行为导致***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目的落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规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相关判例:【(2016)闽0105民初444号】、【(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692号】。

第二种观点认为规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并未反***、行政***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主要理由是:限购政策属于行政规章或***的规范性文件,并非z***、行政***,二手房著z名律师,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z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人大及其常z委会制定的***和国z务院制定的行政***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行政规章为依据。”规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并未反***、行政***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广东省高z级人***z院对规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行为的意见:

《广东省高z级人***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指引》第二十八条规定:“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房屋在限购范围内,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

从以上审理意见中可以看出,目前,对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是予以认可的,否则,如果合同无效也就不存在“借名人因自身条件变化或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可***依据借名合同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著z名的二手房律师,若借名人直接主张确认房屋产权,法z院的主流观点是不予支持,而是要主张要求出名人(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名人仍然属于被限购对象,主张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诉请也是得不到法z院支持的。但是要注意,未来各地法z院为了相应***“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号召,不排除会逐渐***以炒房为目的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而以自住为目的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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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过户后还有户z口未迁出怎么办?

2015年,卖家董女士与买家王女士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王女士购买董女士名下一处房屋,总价值305万元。合同约定,董女士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0日内,黄埔区二手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办理完成原有全部户z口迁出手续。如因董女士自身原因未如期或无法迁出的,应当向王女士***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全部户z口迁出义务。此后,王女士依照约定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但是房屋内仍有董女士的继子户z口未迁出。后王女士诉至法z院请求***被告董女士依照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并继续履行迁出户z口的义务。

法官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产生预期,并承担相应***后果。本案中的户籍问题是二手房交易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户z口迁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本质上属于公z安***行政行为,并不受***调整。但是,户z口迁移的义务可以作为约定内容写入合同条款,并明确相应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逾期迁户条款,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合法有效,咨询二手房***问题,***予以保护。我院依据合同约定及查明的事实,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及有无实际损失,***被告***了部分违约金。因此,在交易实践中,涉及户z口迁出问题可以通过约定违约后果来督促卖方积极履行户z口迁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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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中介未审查产权人致交易无法履行,要承担责任吗?

由于房产中介业务员急于促成房屋买卖,未尽审查义务导致二手房无法过户,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房产中介被告上法庭。日前,法z院经审理后作***某房产中介应归还原告郁某中介费2万元,并赔偿原告郁某房屋差价款10.6万元。

郁某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出售自己住房后留意市场合适房源。在某房产中介处,郁某对挂牌售卖的一套房屋较为中意。2016年8月2日,郁某与出售人厉某签订《房地产居间协议》;过了几日,厉某以前妻即产权人黄某名义与郁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郁某以105万元购买301室房屋,该合同上黄某签字系厉某所签,房产中介收取了郁某中介费2万元。

2016年9月,厉某将301室房屋交付郁某,郁某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后,要求厉某、黄某协助过户,因遭拒绝而诉至法z院。法z院***解除郁某与厉某所签《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厉某返还郁某房款105万元并赔偿郁某32万余元(房屋差价53万元的60%及评估费5805元的60%);并由郁某将301室房屋归还黄某。

据郁某说,当时,其发现厉某非301室房屋产权人并提出异议时,业务员为促成生意听信厉某称该房屋为夫妻共有之说,力劝其与厉某签订《居间协议》。事后,按居间协议约定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业务员又听信厉某称301室房屋变更过户时由产权人黄某来签字之说,故其与厉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

2017年9月,郁某提起***,要求判令房产中介归还其中介费2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法z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厉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后,被告作为居间人收取的报酬即中介费应予返还。被告作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对厉某与房屋产权人黄某的关系未尽审查义务,并在明知黄某未到场、厉某亦未提供***委托书的情况下任由厉某代黄某名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存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中介费之诉请并无不当。

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差价35万元,因法z院在原告与厉某、黄某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确认房屋差价为53万元,并由厉某承担60%的责任;而原告在签订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时未要求厉某出示黄某身份z证、结z婚证、***委托书等材料,亦存有过错;故法z院认定由原、被告对房屋差价之厉某未承担部分承担20%的责任,并由被告赔偿原告10.6万元。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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