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
一、 ***依据:
《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 提供资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商标代理委托书》(公司盖章或个人申请签字);
3、《异议书》一式两份;
4、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5、申请人以及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
三、 异议理由: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四、 异议程序:
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被异议人答辩——→异议裁定
五、 答辩时间: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
六、 裁定时间:
共需20至24个月时间
七、 相关费用:
1、***费用:1000.00元***;
2、代理费用:2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