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定居政策
1、目的
本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人士(即资本***者(***者))来港居留。***者可从不同的获许***资产类别中选择自己的***项目,而无须开办或合办业务。
2、计划的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
(a) 外国国民(***、阿尔巴尼亚、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b) ***特别行政区(***特区)居民;
(c)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d)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性居民身份,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以及
(e) 台湾居民。
3、资格准则
***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
(a) 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 18 岁;
(b) 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 650 万元的净资产;
(c) 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 650 万元***在获许***资产类别(存款证***除外,这类***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详见下文第 5 部分;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纪录;以及(e) 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资产所带来的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4、获许***资产类别
***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 650 万元***于下列其中一个或同时***于两个获许***资产类别:
(I)房地产
***者可***于本港商用、工业或住宅物业,包括土地和楼花。根据计划来港居留而购买的物业,数目不限。
(II)***资产
***者可***于下列一种或多种***资产:
(A)***---- 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上市公司***。
(B)***---- 以港元为单位,包括以古机构发行或***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 香港特别行政区***,外汇***,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以及其他指明的收香港特别行政区***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上文(A)项所指的公司。
(C)存款证---- 由《***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12 个月(购买日期须入境处原则上批准***者参与计划之后。这类***到期时,应换成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 个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资产类别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