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缴纳年费?
为避免专利权人或代理人超前缴纳或一次预缴多年年费,***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及关于执行第75号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都明确规定了年费的缴纳要求。
在第75号公告发布日(2001年1月15日)前,专利权人已预缴了原收费标准年费的,承认其缴费有效。在2001年1月15日至2001年2月28日期间,专利权人按原费标准预缴了期限届满日是2001年3月1日(不含当日)年费的,同样承认其缴费有效。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7条规定:***以后的年费应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例:申请日是4月1日的,年费预缴的时间是3月1日(起始日)-4月1日(期限届满日)。按《通知》第三条规定;起始日在3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各项专利费用,应当按新标准缴纳。"也就是说申请日是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的专利年费必须按新标准缴纳。
如果在2001年1月15日-2月28日提前按老标准预缴了申请日是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年费的,根据上述规定按新费标准实际并未缴足年费,所以应在年费预缴的期限届满日之前主动按新标准补足年费,否则期限届满后第三个月时***知识产权局将按新标准发出《缴费通知书》,要求补交年费不足部分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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