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比较 制定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 我们应该选择哪种认定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比较 制定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 我们应该选择哪种认定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比较 制定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广东东莞企业商标注册,公司专利申请从驰名商标认定的终局效力来看,毫无疑问,司法认定效力高于行政认定效力。尽管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都是事后个案认定,认定效力只在个案中产生直接效力。但由于我国特定的商标行政保护体制,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效力在日后的保护工作中,还是有所差别。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
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不难看出,已被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寻求行政保护的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对该驰名商标质疑需要“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而在《法释(2002)32号》中,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未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在商标行政保护案件中,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反证,无疑是相当困难的。到底哪些反证有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没有具体依据可循;而在司法诉讼过程中,不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已经被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寻求工商部门的保护更为有利,而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寻求司法保护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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