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原因有哪些?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事由有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有***人主张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撤回申请等等。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目前***关于***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主要是***通则***百三十九条、***百四十条。因此,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主要就是参照***通则所规定的事由来确定。
***通则***百三十九条规定:“在***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通则***百四十条规定:“***时效因提起***、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是,由于二者所调整的对象不完全相同,因此在具体事由上又有所不同。
(一)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原因
参照***通则***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两类情况:一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如***、洪水、***等。二是其他障碍。
“其他障碍”的具体情形***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其他障碍的范围不必限定过严,只要这种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或者严重影响行使权利,即可认定为其他障碍。如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权利人患重病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等。同时,这些事由必须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内,在此之前发生的事由不能引起时效中止。
因为在此之前发生的事由虽然导致***人暂时不能行使权利,但由于还有至少6个月的时间,对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言还是足够的。如果这类事由发生在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之前,但延续到***后6个月之内,此时应当中止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效果是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期间相加为两年时效期间。
(二)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原因
所谓申请执行期间中断,是指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期间因某种法定原因成就而重新开始计算。实践中,导致申请执行期间中断的原因很多,从大的方面可分为三类,即***人主张权利、***人履行义务、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具体地讲,主要有以下原因:
1、***人主张权利。***文书生效后,依据***规定***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借助***公***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种权利,并不排斥***人***向***人主张权利。
(1)***人径直向对方主张权利。现实生活中,***人往往会采取直接向***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面对面地***,也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报等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
(2)***人通过中间人主张权利。由于双方当事人存在******关系,面对面主张权利可能会产生不必要误解和麻烦。在***文书生效后,***人可以通过自己信得过的或与对方有某种联系的中间人主张权利。如双方共同的同学或对方的亲朋好友等等向对方转达要求其主动按***文书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3)***人通过有关***主张权利。村(居)***会及乡镇***、调解机构具有民事调解,化争止纷的义务和职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虽经人民***生效***文书所确认,但从性质上来说其仍是民间***,***人可以请求上述***通过协调方式来解决双方*********。
(4)***人申请执行后撤回申请。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依据***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其主动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2、主动履行部分义务。***裁决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尚未履行其它义务。
3、双方和解重新约定履行义务的期限。***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在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订立分期履行的协议。
4、其他导致申请执行期限中断的事由。 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是,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从中断事由发生后重新计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由于***对时效中断的次数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仍然可以依法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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