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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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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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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租赁合同***律师-广州黄埔区合同***律师-合同律师事务所

产品编号:251891036                    更新时间:2018-12-05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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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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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广州合同签订 合同违约 赔偿责任咨询律师

出卖人违反从给付义务的风险负担

 《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果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律师提醒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因为出卖人违反从给付义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由其来承担,这里所说的从给付义务不包括出卖人按照约定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这是他的基本给付义务,租赁合同***律师,因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即视为交付标的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虽然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但是买受人可以诉请人***A院强制其履行。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担A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单方解除合同 违约金赔偿***律师

订立合同后,广州黄埔区合同***律师,买方单方解除合同。卖方的损失中是否包含合同正常履行后卖方方可获得的利润?

订立合同后,买方单方解除合同。卖方的损失中是否包含合同正常履行后卖方方可获得的利润?该利润如何计算?卖方单方提供哪些材料才能证明应得利润?

合同***律师解答:在经济合同交往关系中,一般情况下不支持可得利益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应当予以考虑:第A一,如长途运输赚取地区差价的买卖合同关系。由于供方、运输方的过错,导致货物错运、迟运造成买方的损失,应当按收货方所在地价格予以赔付,而非以购入时价格予以赔付。第二,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造成消费者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办理,而不应按一般商业贸易合同关系处理。第三,如造***身伤A亡,精神损害等情形,还应依照侵权***关系和侵权***规定处理,只是适用中要考虑公平原则。

比较有争议的是双方在合同约定了赔偿计算方法,如照此方法计付赔偿,可能赔付额超过合同本金,导致一方利益失失衡。故此类情况就当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尽量体现公平原则:其一,要考虑***规定原则运用;其二,要考虑当事人各方接受能力;其三,要符合行业惯例和民间习惯,不宜仅为保持合同稳定性,而过于加重违约的惩罚措施;其四,要充分考虑权益与损害之间的可比性,不宜将追究的责任过于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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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有哪些

   根据《***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

  1、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中受损一方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合同,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

  《***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A院或者仲裁***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A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A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A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但是,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乘人之危方的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销?《***通则》将其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将其规定为除损害***利益的外,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权利人即受害方有选择民事行为效力的权利,可以保持其继续有效,也可以请求人***A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而归于无效,进一步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2、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可撤销合同,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在对方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而形成的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此时,善意一方行使撤销权,便形成了可撤销合同。

  3、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形成的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在法定情形之下,可以单方行使撤销权利,使民事***行为溯及地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到未发生时的状态。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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