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一博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李银通 高新顾问 13701225835 ***:1150021934)
双软的优惠政策:
*** ***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落实软件***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政策明确如下:
一、***一般***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四、税务***应定期对***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检查,审核***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自《*** ***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发布之日起执行。《*** ***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人销售软件产品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各地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税。
*** ***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北京天一博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银通 高新顾问
电话: 13701225835
***: 1150021934
邮箱:tybs_it@
MSN: tybs_it@
网址:http://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大厦4号楼11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