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郑某系某物流公司工作12年的员工,公司正常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6月9日开始,郑某因病就医、休息而未上班,并办理了请假手续。8月24日,郑某病假到期,但却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办理续假手续。公司多次联系郑某,郑某均表示会尽快回公司上班或者补办请假手续,实际上却未做到。2016年9月20日,公司中断了郑某的社会保险。2017年1月10日,郑某以物流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中断医疗保险后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病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方中断员工的社保缴纳是否合法?
【审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郑某的全部仲裁请求。裁判理由:8月24日,郑某病假虽到期,但郑某仍需治疗且处于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物流公司在联系郑某未果且未合法解除郑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中止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郑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物流公司需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向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劳动法律法规对身处医疗期等特殊时期的劳动者做出了保护性规定,若用人单位欲解除“泡病假”的员工时一定要倍加谨慎。在员工所享有的特殊期间届满时仍无理由拒绝到岗,用人单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该员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以达到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需制定严谨完备的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明确或列举在何种情形下员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与问题员工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在处理那些不请假而直接旷工的正常员工来说,需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通知劳动者返岗或办理请假手续,员工未能在法定时限前往公司上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依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按照以上程序处理问题的时候,用人单位需保存好联系、通知劳动者的书面文件以便日后有据可查。更需要注意的是,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也是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赔偿的法定理由。故,用人单位禁忌在未合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之前中止社会保险,否则,其需承担一切法律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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