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重新认定方能享受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规定,2007年底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但在重新认定期间只能执行25%税率。
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起,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登记设立的企业,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即继续按原税收***、行政***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重新认定:关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中国目前很多企业并不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新的认定办***定,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两种形式,一是以取得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证书为准。二是企业与他人签订5年以上的在***范围内独占该项许可权利的方式取得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达到以上任何一种都可以达到认定需要的条件。但是,由于企业过于注重研发,销售和生产环节,而忽略了知识产权的申报,所以很多企业都因缺乏6个核心知识产权而未通过申报,另外有一些企业由于代表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核心技术和发明专利几乎被国外企业垄断,申请者要取得***范围内的独占许可权当前具有一定的困难,一些此前打擦边球的企业将难以通过认定。
重新认定:注重研发费用规划使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进行了界定与列举。企业应按照财企[2007]194号《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同时按照办法及指引中所确定的研发费用的硬性指标,做好研发费用的预算和规划。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有必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以便能够准确记录并按项目、类型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以符合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