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还没到港时向海关提前申报,到港后许可证件已过期会有影响吗?
到港货物5天未申报,能解决的报关行
以推行进口“提前申报”为重点实现申报全面提速。
1、全面推行进口“提前申报”。
面向所有海运和空运货物(含分拨货物)、所有信用企业、所有通关类型全面推行进口“提前申报”。在舱单提前传输的前提下,企业提前申报报关单,海关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及税费征收,货物实际到港后即办理查验或放行手续。8月23日,上海海关12360热线再次全面解读进口“提前申报”,进一步明确:不需要换《提货单D/0》(运单),只要查询到舱单信息,在货物抵港前就可以申报。(注:详见文末)
2、进一步便利企业查询获得舱单信息。
不断完善单一窗口向企业推送港航信息功能,更加便利申报企业查询获得申报需要的舱单信息。对分拨货物,特别是空运分拨,请货代企业及时将分单信息通知收货人。
二、进一步推行通关与物流“并联作业”,压缩口岸各环节的作业时间
3、推行“换单电子化”和“提前换单”。
近期,上海口岸将通过上海单一窗口推行“换单电子化”,对电放《提单》换《提货单D/0》(运单),实现无纸化办理,并进一步推广“提前换单”。同时,还将继续推动提升港航费用电子支付的覆盖率。
4、推行进口关税保证保险。
今年9月,上海口岸将开展进口关税保证保险试点,通过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关税担保,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关税支付业务。请相关进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关税保证保险试点。
5、全面推进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无纸化。
今年9月,上海口岸将全面推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无纸化,实现集装箱在船公司、码头、堆场、集卡(司机)之间无纸化流转交接。请货代(运输)企业进一步优化作业流程,不断压缩口岸物流时间。
6、进一步推行通关与物流“并联作业”。
申报企业应最大限度把申报时间往前赶,对不能“提前申报”的,要尽早安排“到港即报”。上海口岸单位与申报企业共同合作,对不需要查验的进口集装箱整箱,形成《进口集装箱“并联作业”(48小时)参考流程》(附后)。请各申报企业结合实际积极参与,不断完善作业流程。
7、完善“通关+物流”跟踪查询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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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海关法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