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货物到广州机场超48小时未申报,海关不受理解决方法
什么是“提前申报”?
提前申报是指在舱单数据提前传输的前提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提前申报报关单,海关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及税费征收,待货物实际到港后办理查验及放行手续。
***依据
***2014年74号公告《***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提前申报的,应当先取得载货清单(舱单)数据。
注意!
只须舱单电子数据
无须换提货单(运单)
即可办理申报手续
哪些情况适用进口“提前申报”?
在上海关区办理进口申报手续的所有实际进境货物(含分拨货物)。
不限企业
〔所有***企业都适用〕
不限运输方式
〔海、空都适用〕
不限通关类型
〔口岸清关、一线进境、跨关区通关都适用〕
进口“提前申报”的优势
对于采用无纸化方式申报,电子***税款,且不涉及布控查验的货物,企业可利用货物运输阶段完成申报前准备和申报手续,实现货物到港即提离,大幅提升通关效率。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和有关单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海关法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
空运货物到广州机场超48小时未申报,海关不受理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