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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提交的资料
1.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2.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3.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4. 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二、复审
1. 专利复审***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2. 专利复审***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3. 专利复审***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三、复审的撤回和终止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