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合同纠纷中违约金和利息可以同时主张吗?
民间借z贷同时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条款,除支付法定利息外,是否仍应当支付违约金?
律师解答:不应当。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告按法定较高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已经能够补偿原告因被告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损失,因而在已经支持原告利息请求的基础上,对被告的违约金请求不再予以保护。理由如下:
一、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最z高人民法z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z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z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允许债务人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请求法z院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增减。这一条款更明确要求案件审判中应将违约金同损害赔偿联系起来,应当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来衡量是否支持违约金条款。
二、在《借款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主要是为了约束借款人及时还款,以防止因不按时还款,给债权人造成其它的损失。借款协议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较高的利息,事实上被告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z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即逾期付款利息),已经能够补偿原告因被告未按期还款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在已经支持原告要求较高利息的基础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亦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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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款合同中延迟1天还款算违约吗?可以要求一次性还款吗?
侯某向赵某借款13万元,约定每月30日前还款,如未按约定借款则赵某可要求候某一次性还清本金余款。后侯某有一次31号才还款,赵某随即诉至法z院要求一次性还清。
法z院认为,赵某与侯某的民间借z贷合同合法有效,还款协议也合法有效。依据协议内容,双方的目的是要求按月偿还借款,协议中的还款期限应理解为每月月底前。另外,在相互交往和经营活动中,公民有适当的容忍义务,也要具有宽容的心态,以减少冲突和争执,形成良性的和谐关系,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侯某于12月31日还款,不违反按月还款目的。侯某在诉讼中依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故虽然迟延一天履行义务,但是并不违反当事人约定按月还款的目的,也应在原告可以适当容忍的范围之内,不能认定侯某构成违约。遂判决:驳回赵某对侯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迟延一天还款能否构成违约”。笔者认为认定不构成违约是合法合情合理的。理由是:
1.对待合同权利应有适度的容忍义务
在合同领域,应有适当的容忍义务,从合同的商定到合同的履行都离不开双方当事人的配合,合同法对合同条款争议、没有约定事项的解决也是遵循当事人补充协议的思路进行的,处处体现着对容忍义务的要求,以实现双方的合作。当然,白云区咨询,容忍是有一定限度的,需要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衡量。
2.容忍义务的限度应结合合同目的和具体情形予以判断
本案当事人在借贷后就如何还款达成协议,合同目的是按月还款3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为“每月30日前”,因每年的2月并无30日,且在交易习惯中,通常理解的每月天数为30日,结合协议中约定“每月还款”,可以将协议中的还款期限解释为每月月底前。一方当事人仅迟延一天履行义务,一般人通常都认为这是可以接受和容忍的,可以继续维系双方的合作关系,作为权利一方应该宽容义务人迟延一天履行。结合合同目的和具体情节,多笔转款借款咨询,权利人应负担“容忍义务”,本案不宜认定被告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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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间z借款纠纷中诉讼时效催收凭证知识
1.存在长期购销关系的当事人,对账行为可中断时效
存在长期购销关系的当事人双方,自对账之日起两年内,一方主张对账所确认债权的,应认定未超诉讼时效期间。
2.催收通知明确载明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内容的认定
催收通知载明催收依据、借款本息及向保证人的偿还请求,应认定该通知具备明确要求保证人承担z保证责任内容。
3.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签署“收到”,打官司讨回借款咨询,不视为承诺还款
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签署“收到”字样,仅代表其已收到该对账单,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
4.债权请求权自债务人签收对账单时起计算诉讼时效
债权人就相关债务的请求权从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盖章或签名确认时即已产生,其诉讼时效即应从此时起开始计算。
5.在逾期贷z款催收通知的多份回执上补盖公章的效力
借款人加盖公章的催收单上由贷z款人自行填写可中断诉讼时效的催收日期,应当视为借款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6.催款通知未经签收或未公证送达的,不能中断时效
催款通知书未经借款人签收,亦未通过公证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向借款人送达的,不能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7.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在催款挂z号信回执盖章效力
债务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重新确认,需债务人在有明确催收内容的催款通知单而非挂z号信回执单上签字。
8.催款通知上印文形成时间存疑时优先保护金融债权
金融借款催款通知上印文形成时间明显不利于金融机构的情况下,法z院可引进利益衡量理论确定优先保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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