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加盟合同***中如何认定特许人欺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从审判实践来看,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欺诈主要表现为如下情形:
1、就经营资源方面的欺诈,包括知识产权和经营模式的欺诈,如把非注册的商标谎称为注册商标,把非专利技术谎称为专利技术,把他人的经营资源谎称为自己的经营资源等;
2、就特许人基本情况及特许经营活动方面的欺诈,如把中资企业谎成为外资企业或者与国外企业具有关联关系,谎称该特许经营体系在国外得到巨大成功等;
3、就被特许人情况的欺诈,如虚构或者夸大被特许人数量、特许经营***范围、分布地域和被特许人盈利情况等;
4、就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欺诈,如谎称系***免A检产品、荣获国际荣誉等,广州天河区咨询,夸大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5、就特许经营费用的欺诈,如隐瞒拟收取的费用,或者不具体说明各项费用的用途及退还条件等;
6、隐瞒因特许经营违规行为已经受到处罚的事实等。在判定特许人是否构成欺诈时,应综合考虑所隐瞒信息或者所提供***信息的重要性、与真实信息相背离的程度以及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适当区分恶意欺诈和商业吹嘘,尽可能维护特许经营合同尤其是已经实际履行的特许经营合同的稳定性,防止被特许人一旦经营失败就把全部责任转嫁到特许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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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打特许经营加盟协议***厉害的律师加盟合同解除咨询
广州加盟合同解除后,已经购买的带商标产品还能继续使用吗?
案例: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与泰安锦辉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
看点:特许经营权收回后自特许人处采购的剩余物资是否有权继续使用?
律师解答:不能。
在本案中,双方关于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已将绝大部分带有特许人商标的酒店用品进行了更换,被特许人主张其仅有个别房间的浴巾出于减小损失的目的未进行更换,但这些酒店用品均是从特许人处购买,特许人是该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被特许人***合理价款,该酒店用品所有权归被特许人,被特许人作为消费者有权占有、使用该物品。但法A院仍然认为该行为***了原告(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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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销商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的,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吗?
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又未向被特许人披露其核心信息的,被特许人有权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
对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应通过审查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予以确定,即是否存在特定经营资源的许可、是否遵循统一的经营模式以及是否基于许可收取费用。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其又未向被特许人披露其自身经营状况、经营资源以及产品质量价格等核心信息的,被特许人有权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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