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由利害关系人做见证,代书遗嘱还有效吗?
虽然***规定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代书遗嘱,但很多时候,老人订立遗嘱时,喜欢请自己的亲属前来作证,一来表示自己的信任,二来对外也是一个公示,岂料有时亲属作证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韩老先生一直和女儿韩女士一起生活,儿子韩先生时常来探望。韩老先生去世后,两个子女为了房产打官司到法z院。韩女士向法z院提供了一份代书遗嘱。但这份遗嘱遭到了韩先生的质疑。
该遗嘱是由韩老先生的女婿陈先生代书的,明确韩老先生名下的房产归他的女儿,下方有韩老先生的签名,韩老先生的妹z妹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名,遗嘱上还写上了日期。
然而法z院经审理,认为该代书遗嘱虽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位见证人即代书人是被继承人的丈夫,属于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所以,虽然其他方面都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是该代书遗嘱仍然无效。***后法z院***按照法定继承,由韩女士和韩先生平均分配韩老先生的房产。
法官释法:依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广州海珠区咨询,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z高人***z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人、***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必须保持中立,不能影响立遗嘱人的***意思,确保代书遗嘱能够反映立遗嘱人的原意。而一旦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都会导致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受到怀疑,所立遗嘱无效。
而此案中,韩老先生的女婿作为韩老先生继承人的丈夫,与该房产的继承有重大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韩老先生的女婿作为代笔人和见证人,这违反了***规定,因此该代书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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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子女间就父母的财产签订的遗产分割及赡养协议有效吗?
律师解答:有效。子女之间就父母赡养义务分配及父母死后遗产分割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请律师写继承起诉状,并不以是否存在父母遗嘱作为生效条件。
案情简介:1999年,母亲去世后,于某兄弟订立家庭协议书,主要约定子女对父亲扶养义务的分配及在父亲死后对父母遗产的分割。2000年,父亲去世。于某兄依家庭协议书占有房屋并办理过户至自己名下。2010年,于某诉请确认家庭协议书无效。
法z院认为:①家庭协议书签约人无于某父亲。协议内容主要是约定子女对父亲扶养义务的分配及在父亲死后对父母遗产的分割。故该家庭协议书非于某父母遗嘱,而是于某兄弟对自己将来可取得财产预***行分割的合同。附条件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本案各签约人在家庭协议书中并未约定以“有遗嘱”作为生效条件,故是否存在遗嘱不影响家庭协议书效力。②《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案涉家庭协议书处分的房屋为于某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虽在签订协议时,签约人的签约行为构成了对于某父亲所有财产份额的无权处分,但于某父现已***,签约人已取得了原无权处分财产处分权。***确认家庭协议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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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他人的遗嘱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怎么办?
问:甲男与乙女均系再婚,请律师写继承上诉状,婚后共同出资购买A处楼房一套,该楼房登记在甲男名下。后甲男去世,其与前妻所生儿子小甲持甲所留自书遗嘱将乙女诉至法z院,要求按照遗嘱单独继承A处楼房。***中,乙女发现,甲男在遗嘱中写明:其名下的A处房产全部归其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甲。乙女认为,甲男的遗嘱处分了她的财产份额,问该怎么办?
答:《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z高人***z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因A处楼房为甲男和乙女共同出资购买,虽登记在甲男一人名下,但仍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A处楼房的一半份额应属于乙女所有,并非甲男的遗产,甲男无权处分,故甲男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小甲只能根据甲男的遗嘱继承A处楼房的一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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