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灭鼠杀虫服务行业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广州市政府有关精神,使行业协会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为加强我市灭鼠杀虫服务行业队伍建设及经营服务管理,强化行业规范、自律,引导市场有序、公平竞争、提高服务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广州市地区从事灭鼠杀虫服务行业的行约行规,对行业的经营者与从业者都有约束力。凡在广州市辖区内从事灭鼠杀虫服务行业者,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灭鼠杀虫服务行业者,是指从事提供鼠害与卫生虫害(蚊、苍蝇、蟑螂等)防制房屋的专业实体,(简称PCO,下同)。
第四条灭鼠杀虫服务是一项专业性工作,应贯彻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环境整治为主,药物灭杀为辅的原则,把除害防病、提高社会效益和提供优质服务作为经营服务的宗旨。
第五条广州市辖区内的所有PCO的业务,都要自觉接受、服从属地(即注册所在地的区、街)指导管理和监督,积极参与配合属地的灭鼠杀虫行动。
第六条凡我市有重大自然灾害或暴发与鼠虫害有关的流行病时,本市辖内的所有PCO都要服从市、区爱卫和协会或疾控部门的调用。
第七条广州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二、登记与注册
第八条凡在广州市辖区内从事灭鼠杀虫服务行业者,都必须到协会申请登记注册、领取《灭鼠杀虫服务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
第九条由从事灭鼠杀虫服务行业的单位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或经营管理者应具有医学或生物昆虫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病媒生物防治工(中级),或病媒生物防治工(初级)从事爱卫、防疫、灭鼠杀虫服务连续工作5年以上者;
2、有已获得病媒生物防治工(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资格证)的从业人员4人以上;
3、有经营业务的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
4、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单独固定办公场所和药械仓库;
5、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机动、电动、手动等喷雾器械和药物;
第十条如实填写《灭鼠杀虫服务资质证注册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2、法人或经营管理者、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或职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A4纸下同),个人简历各一份;
3、从业人员身份证及资格证、上岗证正本及复印件;
4、注册资金验资报告(街办事处或主管部门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5、办公地址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6、灭鼠杀虫器械及药物清单;
7、内部管理规章及章程。
第十一条经协会核实资料、现场查验后,符合条件者可领取《资质证》。
第十二条灭鼠杀虫服务行业的单位领取《资质证》后,尚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营业项目增项。
第十三条《资质证》是持证者从事灭鼠杀虫服务业务的资格依据,不得租借、转让。
第十四条《资质证》持证者不得批发、零售灭鼠药及卫生杀虫剂(经有关部门特许除外),但可进行灭鼠杀虫的技术咨询服务。
三、培训与上岗
第十五条灭鼠杀虫服务业的专职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都必须经病媒生物防治工职业知识培训。培训包括基础培训(病媒生物防治工初级)和升级培训(病媒生物防治工中级)两种,由协会同广州市劳动局共同实施。参加培训人员的注意事项如下:参加学习培训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1、凡从事灭鼠杀虫专业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病媒生物防治工初级班的培训;
2、参加中级班培训的人员必须获得初级资格证,在岗满二年以上的业务骨干(或业务主管);
3、参加培训的人员需身体健康,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4、参加病媒生物防治工初、中级班学习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者,由市劳动局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下称资格证)和协会统一核发《广州市病媒生物防治工上岗证》(下称上岗证);
5、凡第一次考试不及格者,第二次补考需交补考费每人100元。
二、报名、学习时间:
1、报名时间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止,逾期不再办理,开课时间另行通知。
2、参加学习培训人员,需在规定报名时间内以PCO为单位统一到协会填写表格报名、缴费注册,办理学习培训分班等手续。
3、报名同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黑白免冠大一寸相片4张,彩色免冠下一寸相片4张(办理证件用)。
4、按规定学习培训时间初级为400课时、中级为600课时(其中基础理论、实操训练)。
三、收费标准:
1、参加初级培训的会员单位每人需交理论培训费、操作技能培训费250元;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技能鉴定评审费、证书费,上岗证费370元,合计人民币620元;
2、中级班的收费标准另定。
第十六条基础培训和升级培训按国家技术工种培训规定要完成的课时学习,其中理论课与实际操作各半,经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由协会发给《病媒生物防治工上岗证》(简称上岗证,以下同)。
第十七条不同等级的病媒生物防治工(初级或中级),可按等级实行不同薪酬。
第十八条持有《上岗证》者,不定期由协会考核,并记录存案。不合格者必须参加复训学习。
第十九条持有《上岗证》者,方可上岗从事灭鼠杀虫服务,无证者不得上岗作业,《上岗证》不得租借、转让。
第二十条PCO的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广州市鼠虫害防制手册》和《广州市蚊虫防制工作指引》操作,要明确工作任务,必须穿着统一制作的工作服、佩戴《上岗证》。服务后要填写《灭鼠杀虫服务记录卡》,并保存备查,记录卡由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PCO从业人员要爱岗敬业,文明、安全作业、并做好个人防护。
四、药物与器械
第二十二条灭鼠杀虫使用(或销售)的药物必须具有“三证”(国家发改委的农药生产批准证、农业部的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明、省技术监督局的产品技术标准)的产品,在本市使用的灭鼠杀虫药物应经市爱卫会鼠虫害防制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准入产品。
第二十三条严禁使用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急性灭鼠药或非卫生杀虫剂,且外环境药不得在室内使用,严禁擅自配制使用各类灭鼠毒饵。
第二十四条购买灭鼠杀虫服务的药物与器械,其原始凭证必须复印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严格药物与器械管理,设立分类帐目,药物与器械进出仓都应登记入册。
第二十六条仓库药物应有标签并注明药物名称、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药物先入先出,避免过期失效。
第二十七条药物的混配、稀释使用,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按产品使用说明用量具准确进行。
第二十八条要科学交替使用同一灭效的药物,为提高灭鼠杀虫的效果,尽量少使用抗药性高的药物。
第二十九条对毒性较大的药物(如敌敌畏、辛硫磷等)应严格管理,专人保管、登记,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器械应定期保养、检测、维修、确保能正常安全使用。
第三十一条仓库药物应按品种分类堆放,灭鼠药与杀虫药不应混放,药物堆放应离墙离地,并保持通风,整洁有序,做好放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五、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承包灭鼠杀虫服务业务,需出示有效的《资质证》,经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双方的责任和被承包的项目及期限,签定承包合同书。合同书由协会统一印制,一式四份,除双方各执一份外,应上报协会及服务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各一份。
第三十三条在承包合同期内,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保证服务质量,保证被承包单位所服务的项目随机抽查达到国家或省有关验收标准。被承包单位对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电话或书面向协会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四条长报的服务项目,承包者除进行承包前的密度监测、并做好详细的本底资料,写好承包计划书(或方案),甲乙双方签名,才能进行承包,承包后甲方每月应进行承包项目的监测,并做好数据资料存档。
第三十五条各PCO在开展灭鼠杀虫服务中,需接受各级爱卫部门和协会监督,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认真进行整改回复。
第三十六条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灭鼠杀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合理收取承包服务费,为防止及避免PCO公司之间互相压价抢合同的不正常恶性竞争,有偿服务承包不得低于市物价局规定能够的收费标准的80%收取,有违反者可向协会举报。
第三十七条为对承包的项目进行服务质量监督,协会将对被承包单位进行查询、现场检查和密度监测,综合评估承包单位的服务质素,综合评估每年一次,结果将作为《资质证》年审、级别评定与晋升的主要参考依据。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或社会公布有关质量抽查数据及综合评估结果,表扬优秀者,批评警告不合格者。
第三十八条灭鼠杀虫服务业者必须依法纳税,遵守国家有关财税政策。
第三十九条港、澳、台地区的PCO公司来穗进行灭鼠杀虫服务者,其“准入条件”按两地同行协会的备忘录办理。
第四十条凡属国外的PCO公司来穗进行灭鼠杀虫服务者,其“准入条件”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六、评级与晋升
第四十一条灭鼠杀虫服务业者领取《资质证》一年后,才申报参与级别评定和级别晋升。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由协会颁发相应的级别资质证。
第四十二条级别评定与晋升,由要求评级与晋升的灭鼠杀虫服务业者向协会提出书面申报,并备齐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一份;
2、级别评定与晋升登记表一份;
3、《资质证》、《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A4纸、下同);
4、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正本及复印件;
5、既往一年的承包合同书、服务记录卡及密度监测和有否投诉资料等。
第四十三条级别评定与晋升由协会组织市爱卫会鼠害防制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考核评定,由协会颁发级别证书。
第四十四条甲级评定每三年复评一次,乙级每二年复评一次,丙级每年复评一次,已评定的级别可升可降。不申报或不复评者作自动弃级处理,甲级降为乙级,乙级降为丙级。领取《资质证》一年后,达不到丙级标准将失去《资质证》资格。
第四十五条各级的待遇:
一、甲级
1、在本市范围内全方位,不受限制,开展承包服务;
2、服务于被各级爱卫部门或协会限期整改的单位,服务效果免检;
3、由协会在相关媒体、网站公布公司名单或其他服务的推荐;
4、参与区级政府组织的公共外环境灭鼠杀虫服务的投标。
二、乙级
1、可承包大、中型企事业、机关单位、饮食行业、三星级(包括三星级)以下宾馆酒楼,1000㎡以下建筑工地工地;
2、服务于被各级爱卫部门或协会限期整改的单位,服务效果必须复查;
3、由协会在相关媒体、网站公布公司名单;
4、参与区级政府组织的公共外环境灭鼠杀虫服务的投标。
三、丙级
1、仅限承包中、小型企事业、机关单位、无星级宾馆酒楼、饮食大排档及500㎡以下的建筑工地;
2、服务于被各级爱卫部门或协会限期整改的单位,服务效果必须复查;
3、在协会的网站公布公司的名单。
第四十六条级别评定与晋升的细则按协会制订的《广州市灭鼠杀虫服务资质级别评审标准(甲、乙、丙级)》执行(见附件三~六)
七、年审与变更
第四十七条《资质证》实行年审制度,办理年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逾期不在办理),不另行文通知。
第四十八条年审时须填写《灭鼠杀虫服务资质证年审登记表》,并备齐下列资料:
1、《年审登记表》一份;
2、《资质证》、《营业执照》正本、附本及复印件;
3、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正本及复印件;
4、既往一年的承包合同书、服务记录卡及密度监测资料。
第四十九条享有免年审的PCO公司只须向协会出示相应等级《资质证》需变更《资质证》项目者,可向协会书面申请,填写《灭鼠杀虫服务资质证变更登记表》,并说明变更缘由或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第五十条按《资质证》有效期使用,过期(不年审)视为无效证件。已到期或变更地址的《资质证》应及时到协会更换新证。
八、从业人员转会
第五十一条各PCO在招聘和录用从业人员时,按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要求,均需签定劳动合同,同时,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保等手续。
第五十二条PCO公司的从业人员转会是(即从一个PCO公司转到另一个PCO公司工作),双方PCO公司必须友好协商,达成无劳资纠纷,并签署转会的协议,转会者持协议及时到协会办理转会、变更上岗证手续。
第五十三条从业人员参加病媒生物防治职业工种培训的费用,若由PCO公司出资,需服务满二年后才能转会,若是提前转会,必须由转会本人交回培训费给原PCO公司;若培训费用由本人支付的,必须提前3个月向原PCO提出,经准许后才能转会。
第五十四条转会的从业人员不能不原PCO公司的业务资料带走,应保守原PCO公司的商业秘密。
九、罚则
第五十五条持《资质证》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1、超级别进行灭鼠杀虫服务承包业务或不按规定压价收取承包费的;
2、不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或不按规定服务,被承包单位书面投诉、或区以上有关部门检查不合格者,又未能及时采取有限措施整改的;
3、在服务质量抽查中,质量不合格者;
4、违反技术操作规程,但未造成责任事故者。
第五十六条持《资质证》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扣或不年审《资质证》:
1、使用急性药灭鼠药或其它违禁药物的;
2、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其他行为,造成责任事故者;
3、不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义务或不按规定服务,一年度内被承包单位书面投诉、或区以上有关部门检查不合格达三次以上(含三次),又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4、在服务质量抽查中,一年度内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合格者,或综合评估不合格,又未能有效整改者;
5、所报一切资料或在服务中弄虚作假和严重违反行规行约影响极坏,一经核实者。
十、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时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