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作出批准决定的,德州代理记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是什么,并向社会公示。
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代理记账报价,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的权利。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记账哪里有,审批***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及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实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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