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民间借z贷合同纠纷中,只有借条能打赢官司吗?
民间借z贷合同具有实践性合同的特征,借贷合同成立,除借款合意外还要有给付钱款的事实。由于当事人证据意识淡薄及民间借z贷手续简化等原因,原告往往仅出示被告出具的借条主张债z权,其中大部分借条未载明支付方式是现金或是转账。被告则往往以未收到借款、约定的借款中包含了部分利息等理由抗辩,此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法官讲法:应区分借款金额的大小分别确定。金额较小的借贷案件,可以从宽掌握,原告出具借条,既能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又能证明实际履行了给付行为。而对于大额的借贷案件,辩称不是借款可以吗,如有的地方法z院就规定了50万以上属于大额,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原告给付钱款的事实,原告举证责任并未完成,特别是原告主张现金给付时,其应进一步对资金来源、交付过程、交付细节(地点、经办人员、在场证人等)进一步举证证明,辩称投资款可行吗,直至形成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和逻辑的证据链条为止。此外,即使出现被告自认收到大额借款情况时,法z院也应当对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及实际交付的事实进行主动、严格审查,避免当事人串通虚构巨额债z务的情况发生。
证明责任的分配,实际上是一个跨越了实体法、诉讼法领域的交叉问题,是任何一类案件都会遇到的,而不仅仅是民间借z贷纠纷。长期以来,由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了许多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特别是案件事实真伪不明,难以确定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z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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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贷z款申请表中联系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张某向某银行提交了《个人信z用贷z款申请表》,拟申请个人消费贷z款18万元,并将弟弟陈某作为亲属联系人。后张某未按照双方约定按月偿还本金及利息。银行以张某及陈某为被告起诉至法z院,本案中陈某作为联系人需承担还款责任吗?
律师解答:不需要。《个人信z用借款合同》附则中已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出账确认书、个人贷z款出账凭证及经双方确认的借款申请书等文件、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张某向银行提交的《个人信z用贷z款申请表》中载明联系人不承担贷z款的相关责任,被告陈某作为联系人,依照合同的约定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1.《个人信z用贷z款申请表》的性质。《个人信z用贷z款申请表》是借款人在向银行、贷z款公司等申请贷z款前,按照出借人的要求填写的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填写说明、借款人信息、联系人信息、贷z款事项、账户管理授权信息、告知、授权及声明等,经贷z款机构审核同意后双方将签订正式的《个人信z用借款合同》,由此可见,借款人提交申请的行为是合同缔约过程中的要约行为。经双方确认的借款申请书为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贷z款联系人的主要“义务”。申请表中的联系人的主要义务是在贷z款机构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时帮助联系借款人,并不承担贷z款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联系人的信息均是借款人填写,番禺区咨询,而很多情况下,联系人并不知其已成为“联系人”,银行也并不审核联系人的相关信息,故此“义务”既非z法定也非约定义务,对联系人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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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可以约定为10年吗?
问:我与李某系多年好友,李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我借款32万元,借期2年,赵某做连带保证担z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10年,但是现在听说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最z高是2年,我们当初约定的10年保证期间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有效。《担z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z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z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z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一般是6个月到2年,但《担z保法》允许当事人可以在保证期间上进行意思自治。也就是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6个月或者长于2年的,原则上从其约定,买卖合同纠纷咨询,但以不违背诚实信z用、公序良俗原则为限。所以你们约定保证期间为10年的条款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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