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连锁加盟合同***中,特许人***宣传构成欺诈吗?
近年来,我国特许经营行业发展迅速,但特许经营项目良莠不齐,导致特许经营***频发。一些特许人在经营活动中虚构、夸大其经营项目和资源,被特许人以特许人在对外宣传中实施***宣传行为为由,主张特许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并要求撤销合同。事实上,***宣传与欺诈在***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以特许人存在***宣传行为而迳行认定特许人的行为构成欺诈。
***宣传行为与欺诈行为的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一方对某一事实进行了***陈述,意图误导他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但是,***宣传行为与欺诈行为在构成要件和***性质上均有所不同。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增城区咨询,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法条表述,***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宣传内容***,二是产生误解的效果。***宣传行为构成的实质要件是“引人误解”,即宣传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引人误解。关于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欺诈行为应当包含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二是具有欺诈故意,三是被欺诈方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四是错误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两者的***性质不同
***宣传是竞争法意义上的概念,提起***宣传之诉的主体通常应与***宣传行为实施者具有竞争关系。“欺诈”在***上可以在两个领域存在,一是在***行为(合同)领域,二是在侵权行为领域。同一欺诈行为,既可能成为撤销合同的事由,也可能符合侵权行为法上***自由权的构成要件。
特许经营合同***中,涉及***宣传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一般有两种情形:第A一,特许人直接对其品牌、经营资源和有关情况向被特许人进行***陈述;第二,特许人对外进行***宣传,但向被特许人隐瞒了其对外进行***宣传的行为。对于第A一种行为,如果被特许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构成欺诈无疑。对于第二种行为,被特许人是否构成欺诈,仍需根据欺诈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对于特许人在合同签订前对外实施的***宣传行为,如果有证据表明被特许人已经知道特许人对外进行了***宣传,仍然与之签订合同,说明其并没有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特许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并不鲜见,一些被特许人明知特许人对经营项目进行***宣传,但由于该项目经营状况良好,被特许人为追求利益仍愿意参与特许经营活动,在经营状况不好时,又以特许人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对此不应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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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时冲动签订了加盟协议后可以反悔解除吗?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赋予被特许人一种"悔约权",即被特许人在约定期限内,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地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体现了对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和保护,防止被特许人因一时冲动冒然签订合同,因此,该条款也被称为"冷静期"条款。
1、如果特许经营合同中未约定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能否依据该条款主张单方解除权?
律师解答:可以。对于***规定的理解不能局限于文字本身,悔约权本身是法定的,只不过是将"一定期限"的约定权赋予了双方当事人。
2、一定期限具体指多久?
答:***对该点没有规定清楚,实践中我们认为,该期限截止至被特许人开始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时比较适宜。因为,制定该条款的目的是防止被特许人在过于冲动的情况下盲目缔约,而不是为被特许人提供一个试营业的机会。该条款虽然体现了对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但是这种倾斜应当有一定的限度,不应当不恰当地损害特许人的合法权益。被特许人接受并实际利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表明其已经在积极地投人履行,例如,合同无效规定咨询,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和企业形象设计进行装修,或者特许人收到被特许人发出的订单。此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允许被特许人行使该条款下的单方解除权,则对于特许人而言其经营风险被不恰当地扩大了,对被特许人而言则获得了不合理的利益。任何商业经营都有失败的风险、任何合同都有违约的可能,试图依靠较长期限的"冷静期"帮助被特许人规避合同风险,是不现实,也是该条款的功能所无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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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必须包括哪些条款?
(一)特许经营合同必须是书面的;
(二)合同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1.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2.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方式;
4.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5.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6.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7.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8.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合同中的特别注意事项;
1.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
2.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受特许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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