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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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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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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黄埔区咨询-加盟官司律师费多少-起诉返还加盟费咨询

产品编号:367944736                    更新时间: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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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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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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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现行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A务院令485号,2007年2月6日颁布,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A务部令2011年第5号);《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A务部令2012年第2号)。

二、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别注意: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黄埔区咨询,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A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越秀区加盟合同纠纷律师退加盟费退产品咨询

广州加盟协议里约定的不退加盟费条款有效吗?

律师解答: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概不退还加盟费”条款,无效。

裁判要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概不退还加盟费”条款免除了特许人的责任,加重了被特许人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应被认定为无效。但被特许人据此主张返还加盟费的,仍应当结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过错程度等因素而合理确定。

本案中,从涉案合同第7.1.3条的字面含义看,上述条款对于“(西堤岛公司)概不退还品牌加盟费”的适用条件并未区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不同原因,未设定任何前提条件,而是一概约定只要合同一经签定,西堤岛公司均不退还品牌加盟费,也即在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起诉返还加盟费咨询,如果因西堤岛公司的原因而导致程瑞玉无法开业,程瑞玉仍然不能要求西堤岛公司退还品牌加盟费。很显然,上述条款免除了西堤岛公司的责任,加重了程瑞玉的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储蓄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公司没有备案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有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应当自首z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z务部主管部门备案。”

正是因为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被特许人常常会以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或没有“备案”为由请求法z院宣告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特许人返还已收取的加盟费。那么,特许人违反“两店一年”及“备案”的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律师讲法:不会。虽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的履行是否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若违反规定后合同继续履行会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则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反之则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那么,具体到本文所说的“两店一年”以及“备案”制度,实际上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行业而对特许人提出的一些管理性的要求,而特许人是否具备特许资质并不能通过是否拥有“两店一年”及是否“备案”来进行判断,最根本的还是要看特许人是否拥有能够许可他人使用的特许经营资源并进行相应的经营指导,且违反上述规定也并不会对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条例》中的“两店一年”以及“备案”条款应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应通过条例中规定的相应的行政手段加以干预,而不应当然地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是,《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具备两店一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z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童装品牌加盟纠纷咨询,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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