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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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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河南 郑州
联系卖家:要律师
手机号码:15824811815
公司官网:www.yaoyonghuilvshi.com
企业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赔偿**、再审申诉、死刑复核、公**务等各类**事务,擅长根据事实和**,提出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

经验丰富的***合同律师-新郑***合同律师-电话(查看)

产品编号:379569822                    更新时间:2019-02-06
价格: 来电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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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律师 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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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特点分析及解决对策

民X间借贷***案件特点分析及解决对策


  民X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便的融资手段,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随着互联网经济活动的日渐活跃,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之间的传统借贷关系类型之外,还出现了PX2P网络借X贷、网络小额贷X款等新型借贷方式。由于民X间借贷活动存在手续不完备、担X保不足等特点,导致民X间借贷***案件高发。***合同律师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X民***等十部委联合颁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8月16日,***X高人***X院颁布《关于审理民X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4日,业务精湛的***合同律师,银监会联合工X信部等四部委专门出台了《网X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合同律师上述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民X间借贷行为,为民X间借贷活动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合同律师


***中“转条”行为应如何认定?

民间借X贷中“转条”行为应如何认定?

2008年2月18日,孙某做石场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刘某***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4%。孙某给刘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某现金10万元正,大写壹拾万元整,月息4分。孙某,2008年2月18日”。***后,孙某按月******至2009年2月18日,后无力偿还本息。2010年2月19日,双方对******进行结算,将未***的***4.8万元计入本金,孙某重新给刘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向某人民X币现金14.8万元正(大写壹拾肆万捌仟元整),月息4分。孙某,2010年2月19日。”至今,孙某未偿还刘某本息。2014年7月1日,刘某向法X院提起***,要求孙某:1、偿还***本金14.8万元及***(***从2010年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4分计算);2、承担本案***费用。特别靠谱的***合同律师哪里找?

2010年2月19日,在孙某无力偿还本息的情况下,双方将之前的债X权债X务结算,并将结算的***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在民间借X贷中,***转为本金后能否再计算***?即民间所谓的“转条”行为的性质如何?

一种意见认为,“转条”行为属新的民间借X贷行为,***转为本金后可以计算***。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将之前的债X权债X务进行结算,贷X款人将产生的***再次借给***人使用,属于对资金的处分行为,且不违背***人的意思表示,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新的民间借X贷行为合法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转条”行为属于将***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行为,不受***保护。理由是“转条”前的本金可以计算***,***转为本金后不可以重复计算***,若继续计算***,则属于“利滚利”,违背相关***的规定。

***合同律师要永辉认为,对民间借X贷中的“转条”行为应当区别对待。

复利又称为“利滚利”,是指对***的偿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偿还***,则未偿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再次***。***合同律师要永辉说,1988年4月2日公布的《***X高人***X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新郑***合同律师,出借人将***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表明民间借X贷中的复利是不受***保护的;1991年7月2日公布的《***X高人***X院关于人***X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X权人将***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民间借X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的利率,但***X高不得超过***同期贷X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不予保护”,表明民间借X贷中的复利在一定限度内受到***保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民间借X贷中的复利问题应直接适用《***X高人***X院关于人***X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7条,也就是说人***X院应当对民间借X贷中的***是否超过同期同类贷X款利率的四倍进行审查,如果不超过同期同类贷X款利率的四倍,可以计算复利;如果超出同期同类贷X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不能计算复利。***合同律师哪个更好更***?

***合同律师要永辉认为,本案中,孙某、刘某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分为“转条”前和“转条”后两部分。“转条”前,强烈推荐的***合同律师,双方约定***本金为10万元,月息4分,***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X行同期同类贷X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不受***保护。但是,2008年2月19日至2009年2月18日的***,孙某已经自愿履行,未损害***、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故法X院不予调整。2009年2月19日至2010年2月18日的***,双方在“转条”时结算为4.8万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X行同期同类贷X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转条”后,借条载明***本金14.8万元,月息4分,本金和***均应当予以调整,本金应当为12.6万元(10万元 10万元×5.4%×4)(中国人民银X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X款基准年利率为5.4%),***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X行同期同类贷X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故孙某应当偿还刘某***本金12.6万元及***(***从2010年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X***同期同类贷X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给付欠条能否视为对定金的给付

 

【案情】

  张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房屋卖给王某,总价款80万元;王某在合同签订时向张某***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房款;如张某违约,则需向王某返还20万元;***合同律师如王某违约,已付的10万元定金则归张某所有。合同签订后,经张某同意,王某***了6万元现金,并向张某出具一张4万元欠条。后张某反悔,不想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遂诉至法X院,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其20万元。***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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