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申办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原件);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或字号查重证明(原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或加盖申请人公章):采取实物形式经营的,必须具有门市或仓贮场所;非实物形式经营的,应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验原件或加盖申请人公章),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合格证复印件(验原件);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原件);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原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原件);
8.食品类别申报表(原件);
9.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10、有现制现售项目的综合商超应提交整个食品经营区域的半年内的卫生学预评价报告(原件);
11、申办散装直接入口食品、散装酒、预包装食品复热、乳制品等特许经营项目的,需递交与其经营项目相关的《特许经营项目流通许可承诺书》;
12、经营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项目的需递交所经营品种的来源证明,包括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有效期内卫生许可证)、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提供者公章);
13、经营散装酒的需增加递交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有效期内卫生许可证)、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酒类批发许可证)、生产厂家的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复印件(加盖提供方公章)。
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