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申请农村宅基地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主要有: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广州海珠区咨询,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此外,我国***又规定了除外规定,即农村村民不准使用或申请宅基地的情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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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海珠区农村房宅基地房买卖继承******律师
广东宅基地使用证能否成为房屋所有权的唯Z一证据?
村民宋某(男)与父母共同居住在父母所盖的六间南房多年,1985年,宋某与刘某(女)结婚后,夫妻二人在宋某父母宅基地上加盖两间西房。1989年,该村对宅基地进行从新确权,按照村里的惯例,宋某父亲名下的宅基地使用证被变更在宋某名下。2003年,宋某与刘某感情不和离婚,刘某提出因宅基地在宋某名下,故宅基地上的八间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问,本案中能否以宅基地使用证作为唯Z一证据,确认八间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不能。宅基地使用证的名字并非房屋所有权的唯Z一证据。在我国许多农村,并未建立起完善的产权登记制度,一般只对房屋所占有的土地进行登记,核发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虽然经常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宅基地使用权却通常是家庭共有。在我国目前尚未对农村房屋进行规范登记的情况下,不能将宅基地使用证作为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唯Z一证据。在判断宅基地上的房屋归谁所有时,除了审查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名字外,还应结合房屋的演变过程等证据综合认定。
本案中,该宅基地按照农村惯例,由宋某父亲变更在宋某名下,并不能产生变更房屋所有权的***后果,买房方有***补偿吗,六间南房为宋某父母所建,是宋某父母财产。刘某无权要求分割宋某父母的财产。刘某与宋某只能分割后盖的两间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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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在租来的宅基地房子上加盖房屋,房屋产权归谁?
问:
我租赁王某的房子做生意,后因生意扩大,在其院内自建了一间房屋做为库房存放货物使用。现因房屋要***,双方终止租赁合同。请问我在租住房屋期间加盖的这间房屋所有权归谁?
答:
如果你是本村村民,在加盖房屋前已征得房主同意,并且双方对房屋所有权问题有约定,那么按约定办理。
如果不是本村村民,虽经双方同意,但未有约定,事后也未协商一致,则房屋所有权仍归原所有人,对改建、扩建的费用,评估房产价格时间咨询,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
如果事先未经房主同意,则不仅房屋归房主所有,改建、扩建的费用房主也不予补偿。添加物能够拆除的要拆除,拆除时给原房屋造成损害的,租户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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