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特许人扣留加盟店收入,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吗?
律师讲法:特许人擅自扣留被特许人经营所获营业收入,经催告后仍未补救、构成根本违约的,被特许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案情简介:2009年,曾某通过与食品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经营加盟店。2011年底,曾某向食品公司发函,区域代理返利争议咨询,以派员不足导致其亏损并要求提前解约、赔偿其损失。2012年1月11日起,食品公司拒绝返还曾某每日营业收入。同年2月,曾某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关闭加盟店。食品公司据此诉请曾某赔偿损失。
法z院认为:①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被特许人系通过运营特许人许可的特许资源取得相应商业利益,而企业运营资金直接关系到企业是否能正常运营。本案中,食品公司未经曾某许可,擅自扣留曾某加盟店营业收入,导致曾某无法通过商业运营取得相应经济收入,直接影响到曾某所开设加盟店正常运营,且曾某随后向食品公司寄送解约通知中明确载明该违约事实,但食品公司对此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纠正相关行为,继续自行扣留曾某营业收入,已影响到曾某正常经营加盟店,并导致其无法实现通过开设店面取得商业利益的合同目的。
②食品公司不能证明其拒绝返还涉案加盟店营业收入具有合法事由,故在食品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情况下,曾某行使单方解除权并嗣后单方停止经营并未违反***规定,亦未构成根本违约,***驳回食品公司诉请。
广州连锁加盟特许经营企业夸大宣传,***广告怎么办?
1、信息披露制度的***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专设第3章规定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信息的,被特许人享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在第四章"***责任"中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特许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商A务部制定《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予以细化。
特许经营具有公众性和融资性的特点,被特许人的***风险较大。为了平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利益,矫正信息不对称给被特许人带来的巨大的***风险,建立并严格施行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信息的***后果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信息的,被特许人享有法定解除权。但是实践中,许多被特许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特许人隐满有关信息或者提供***信息构成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在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和撤销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规定进行认定。
《***髙法A院关于贯彻执行〈***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适用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情况,公司诸多违约行为咨询,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可见,欺诈的构成通常应当包括三个要件: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欺诈行为的实际发生;欺诈行为使对方陷于错误并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实践中,特许人为了达到融资和扩张特许经营体系的目的,往往采取种种手段夸大特许经营体系的经营资源,夸大特许经营加盟者的收益,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从而激发被特许人的***欲望,诱使被特许人作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审判实践中,对欺诈的认定应当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注意区分恶意欺诈和商业吹嘘之间的差别。具体而言,应当综合考虑所隐瞒信息或者所提供***信息的重要性、与真实信息相背离的程度以及对于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予以判断,尽可能维护特许经营合同的稳定性,防止被特许人一旦经营失败就把全部责任转嫁到特许人身上。
3、推广宣传过程中出现的欺诈是否构成合同欺诈的问题
实践中,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招商的过程中,往往在媒体上登载招商广告或者制作并散发宣传手册,开展宣传和推广活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均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和误导的行为。关于推广宣传中出现的***宣传内容,能否认定为合同欺诈的问题,本律师认为,推广宣传过程中出现的广告或者宣传手册,可以视为向不特定被特许人订立合同前以书面方式进行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实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被特许人能够证明特许人在推广宣传中进行了欺诈且该欺诈行为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具有因果关系,则可以认定为合同欺诈。具体认定还是跟律师面谈,由律师根据案情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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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协议后合同没备案还有效吗?
《特许条例》第8条规定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在首A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33条规定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2007年5月1日起1年内备案。如果违反备案的规定, 特许经营合同还有效吗?
律师解答:虽然《特许条例》规定了强制备案制度,但是该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以及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是行政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项规定,只能够导致行政责任的产生(《特许条例》第25 条),不能产生合同无效的后果。因为:
首先,特许经营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活动,是当事人对于自己私权利的处分,公***不应予以干预。
其次,特许经营合同是诺成性合同,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特许经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除外。《特许条例》并未规定特许经营合同需要备案才生效,因此特许人是否备案不应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相关***规定:《特许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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