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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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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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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加盟官司案例咨询-餐饮加盟合同律师-广州增城区咨询

产品编号:399065636                    更新时间: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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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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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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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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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擅长打连锁加盟合同官司的律师解除合同咨询


广州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的资质条件,加盟人可以解除加盟合同吗?

案例:付某与名嘴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看点: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资质,无法进行特许经营合同备案,被特许人无权解除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在该案中,付某主张名嘴公司在签订《合作协议》时不符合《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营业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其有权解除合同。最A高人民法A院认为,“两店一年”以及“备案”制度,实际上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行业而对特许人提出的一些管理性的要求,关于名嘴公司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产生的后果问题,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而不是付某主张的有权解除合同的后果,因此,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A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A法经营活动,加盟官司律师费多少,没收违A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储蓄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广州增城区咨询,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和一般的产品经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般来讲,受许人以一定代价取得特许权,其目的是在一定的商标或经营模式下经销特定的产品。因此,特许人通常负有商品供应义务。但是,基于特许经营的特殊之处,其与一般的买卖合同、经销合同存在不同之处:

第z一,特许人不仅向受许人提供产品,而更重要的是在提供产品的同时提供与该产品有关的、不可分离的一套无形财产所有权;

第二,为了保证特许体系的健康运转,特许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受许人的最z低销售额,一旦未达到销售目标,不管受许人是否具有过错,特许人都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经销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纯粹属于买者和卖者的关系,作为完全独立的商人,经销商的经营并不受授他经销权的企业和个人的约束和监督,拥有更为广泛的自由度,没有什么必须严格遵守的制度,但在与特许权有关的经营业务上,受许人则要接受特许人对特许权经营的安排,在业务流程上都要按照特许人规定的条件办理;

第四,在商品经销商业模式中,供应商也可能对经销商的商业区域进行限定,这一点与特许经营的区域划分非常相似。但从是否具有独占性的角度考虑,特许经营的要求要显著高于一般的经销协议,因为经销商可以同时为许多制造商经销产品,而在特许经营中,受许人只能制造、销售特许人的产品,不得同时兼营其他同类产品;第五,有的特许人会要求受许人支付加盟费,而买卖和经销合同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广州商家信息披露虚假,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吗?

律师解答:特许人就其核心经营资源方面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致被特许人合同目的落空的,被特许人可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2011年,文化公司在美国成立,2014年,文化公司在中国通过商务主管部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2013年10月,文化公司以其申请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商号等经营资源与邝某签订加盟合作协议。邝某为此缴纳加盟费37万元、保证金3万元、每月3.2万元房租,后以文化公司在美国缴纳年度税款仅为75美元、其教材宣称“与全球教育巨头”合作等宣传虚假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认为:①依《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须根据每个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综合考虑涉及信息是否与核心经营资源有关、与真实情况背离程度、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等因素。若特许人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致使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特许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②本案中,加盟纠纷法律规定咨询,文化公司关于其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核心经营资源在来源、教材、所获荣誉、品牌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实宣传之处。文化公司严重虚构了上述对特许经营活动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实质性影响了加盟商合法权益,加盟官司案例咨询,故邝某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于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③合同解除后,文化公司依该合同收取的加盟费、保证金应返还。邝某租赁经营场所长期未开业,产生了租金损失,空置超过3个月,文化公司应予赔偿。判决双方合作协议解除,文化公司返还邝某加盟费、保证金40万元,赔偿邝某租金损失9.6万元、律师费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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